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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网评] 公民环境权无法逃避经济问题 

央视国际 (2005年06月02日 14:00)

    专题:网评天下精华版

  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毛如柏在日前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上透露,全国人大将逐步完善有关公民环境权的法律规定,保障公民能够有效行使权力,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各种环境决策的法律制度和程序。(见6月1日《法制日报》)

  这应该是让人欣喜的消息,因为公民环境权,简单地说,就是公民所享有的享受舒适环境的权利。毛如柏强调,应逐步形成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环境保护长效机制。但是在建立环境保护长效机制的时候,我们不应该忽视另一个重要的问题,那就是当公民环境权遭遇经济问题。

  享有一个舒适、清洁、不受污染侵害的环境应当是每个人都均等享有的权利,人对自然环境的依赖性也是不言而喻的,所以将环境权作为一项人权和公民的基本权利本来是应当容易达成共识的。公民环境权获得应有法律地位的前提,在于人们首先要意识到环境问题的紧迫性与重要性,进而认识到环境权的必要性。然而现实中,环境权所遭遇的一大“拦路虎”便是经济问题。

  就拿经济开发问题来说吧。环境与经济开发的关系是一对矛盾的集合体?每一次经济开发都会对环境生态系统产生干扰乃至破坏,但人类自身的生存发展又决定其必然要对自然界进行开发和改造。因之,人们必须重视开发活动与环境资源的协调、平衡。不过,对经济开发中所带来的直接的物质利益使人们产生的欲望往往造成忽视或漠视环境破坏所产生的间接的危害后果。环境的呻吟与呐喊在金钱面前不免显得苍白无力,经济大潮冲击下的公民环境权究竟命运如何也因此令人堪忧。

  经济问题使得在法律上确认环境权时要面对许多观念的调整。例如,法律在维护公民环境权利的过程中如何体现“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原则?最为重要的问题是,当环境权利的伸张与经济的发展发生冲突时,法律应当怎样?固然,环境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就是使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但事情并不因此而变得简单。首先,经济在何种程度上发展才与环境相协调是个难以掌握的模糊概念,在实践上尚需细化,而这一细化的过程本身就很复杂。其次,寻求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是一种总体规划的国家行为,因此,协调发展原则主要指导“公权力”的行为。而环境权利是公民所享有的“私权利”,换句话说,一个社会个体在要求其环境权利时,是不能也不必考虑是否影响到了“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的。那么,于司法人员而言,在处理涉及公民环境权的案件时,是单纯地考虑维权呢,还是站远一点来综合考虑两者的协调呢?现实的经济条件往往限制了我们的价值观念与取舍的标准,这种受限制的价值观念必然地反映到立法、司法、执法的过程中去。所以,在商潮涌动的今天,如果不摆正环境的地位,不克服“只要求发展,哪管污染不污染”的心态,公民环境权的价值就难以被法律所确认,即使在立法上确立,也不免在司法、执法的实践中流于虚文。

  我国公民环境权的提出以及确认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随着文明与科技的进步,人们开始对环境的价值重视起来,也开始不再将解决环境问题仅仅看做是国家的权力与责任,而逐渐将公民环境权概念提上议事日程。但提出和落实是相辅相成的。正如人们尽管常说“污染一条河只需一亿元,治理一条河则需要一百亿”,而丝毫没有影响人们污染的步伐一样,笔者担心,公民环境权似乎在当下环境中逃避不开经济问题。(作者:朱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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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刘英来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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