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原创] “双倍支付”还须有双重保障
央视国际 (2004年11月16日 14:30)
近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423号国务院令,公布《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明确规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新京报》11月15日)。读了报道,笔者在为之叫好的同时,觉得此规定在实施中还得有双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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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知道,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当前社会就业形势与劳动者于用人单位间的不平等地位所决定,大多数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事实上处于弱势,因此延长劳动时间、拖欠与无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现象也时有所见,所以在此条件下,上述条款的颁布实施,无疑对改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有着相当的作用。但是要注意的是,劳动双方关系的改善与平等,除了有赖于就业形势改善与法规的颁布外,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还要注重法规的具体实施,因为在此之前,无论是拖欠与无故克扣劳动者工资等侵权现象,在现实生活中不仅存在,而且也为法律所禁止,可侵权行为却仍一再发生。这就说明,对劳动侵权行为的禁止,并不是只要有法就所能解决的,其中同样还有一个如何将法落实的问题,而这恰恰也是劳动者权利是否能实现的关键。因此对有关行政机关来说,将有关法律条款融化为自身日常的行政行为,也就成了劳动者相关权利得以实现的“关节点”,同时也可以说,这是劳动者权利的一道首要保障。
还有,由于劳动者权益牵涉又是每个人的生存权前提,再加上事实上的劳动者弱势地位,所以在大多情况下,对拖欠与无故克扣工资的行为,劳动者如要申张权利则需要冒相当大的风险,有时可能还会招致失业。所以对有关部门来说,在鼓励劳动者申张权落的同时,还要在程序上要考虑降低其风险指数,甚至还可考虑有行政保护措施上的“零风险”作后盾,如此才能使劳动者在有权利的同时,还能使劳动者敢于主张自己的权利。而这就是笔者想说的又一道保障。
所以笔者认为,上述条例中的“双倍支付”规定肯定是一件好事,但要真正将其落实到位,也就是说,要防止在此之前的一些权利落空现象的再次发生,就要在以后具体的行政执法中,对劳动者权利保护多一点相关的配套保障措施。而也正因为此,笔者想说:“双倍支付”还须有双重保障。(作者:周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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