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喷事故案:被告人当庭向遇害者致歉和哀悼
央视国际 (2004年07月17日 06:32)
经过长达两天半的法庭调查,16日下午3时半,发生在重庆开县的中石油川东钻探公司“12.23”井喷特大事故案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引人注意的是,庭审中,无论是公诉人、被告人还是其辩护律师,都对在这场特大灾难事故中不幸遇难的受害者及其亲属表示沉痛哀悼。6名被告人在做最后陈述时,都对事故造成的后果表示歉意。
被告人吴华(川东钻探公司副总经理)说,这一幕惨剧的发生是任何人都不愿意看到的,对那些无辜生命的死亡感到非常沉痛,我为此一直十分痛心与内疚。事故教训深刻,石油系统应警钟长鸣。
开庭前,当辩护律师提出对宋涛进行无罪辩护时,这位被告人中年龄最小的、今年24岁的技术工并未同意。律师说,宋涛一直表示悔过,对死了这么多无辜者感到非常难过。在庭审调查中,宋涛还表示:无论怎样的判决他都会接受。
然而感情代替不了法律,究竟谁该对这场井喷特大事故承担责任,在随之进行的法庭辩论中,控辩双方进行了激烈辩论。
出庭支持公诉的重庆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认为,被告人吴斌、王建东、宋涛、吴华、向一明、肖先素的行为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本质特征,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
公诉人认为,吴斌身为企业管理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忽视生产安全,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井喷失控及事故扩大导致重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王建东、宋涛身为企业技术人员,忽视生产安全,违反规章制度,对井喷失控负有直接责任;吴华身为企业管理人员,在直接指控抢险作业中,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事故扩大,对事故扩大导致重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向一明、肖先素身为企业职工,忽视生产安全,对产生溢流发生井喷负有直接责任。
以上6人行为均已触犯我国刑法有关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6名被告人分别作了自我辩护。代理律师分别为各被告人作无罪或罪轻辩护。钻具组合中是否应该安装回压阀、回压阀在井控防喷中究竟起怎样的作用,以及现场点火指令、现场踏勘职责由谁承担等问题,成为法庭辩护焦点。
庭审中,公诉人在公诉意见中提出了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的三大检察建议,引起人们格外关注。
检察官指出,这场前所未有的灾难留下的不仅是伤痛与遗憾,更多是沉重的反思。
第一,这场灾难使人们深刻认识到中国的企业必须建立在安全生产的基础上,而不只是重视追求企业利润。当企业的生产经营与安全、环境、健康相矛盾时,应首先执行健康第一、安全至上、环境优先的原则,严格贯彻安全生产法,倡导以人为本,注重保护人权。
公诉人称,不久前他们重返井场工地时,看到井场高高竖起两条醒目标语:领导违章,等于杀人;职工违章,等于自杀。这是在警示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希望这样的悲剧不再重演。
第二,通过这场灾难,我们应该尽快建立起国家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预警机制和应急救援体系,以此整合全国的应急救援力量。以便在发生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时,能迅速动员全社会各方面力量,前往事故现场组织抢险,将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减少到最低限度。同时,必须建立监督企业,特别是高危企业的现场作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本次事故暴露了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一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章流于形式。可以说,罗家16H井钻井作业的各种规章、手册应有尽有,但却没有得到很好贯彻执行。企业生产人员抱着侥幸心理,麻痹大意,使一些隐患在拖延中演变成事故。
第三,这次事故使人们认识到当地政府在规划建设高危行业的相关工程时,必须严格落实“三同时”,即安全设施和建设项目同时施工、同时设计、同时验收使用。
公诉人指出,在本次事故中,罗家16H井在设计时违反有关规定,井口与井场周围民宅的距离不足500米,同时,在罗家16H井开钻前,没有充分了解井场周围的居民住宅、学校、厂矿等详细情况,并据此制订有效的应急预案,以致在井喷失控时,不能及时通知井场周围居民迅速撤离危险区。
公诉人强调说,这场特大灾难事故,再次将公众的知情权问题摆到了人们面前。周围的居民有权利了解生产企业可能给他们带来的问题。从罗家16H井开钻以来,井口周围居民丝毫不知这口井产生气体的危害性,也从来没人告诉他们如何防范有毒气体。
截至记者22时发稿时,法庭辩论刚刚结束,为期三天的庭审告一段落,何时再开庭,审判长将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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