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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评] 谁说农妇不能"骂"局长?

央视国际 (2004年05月24日 11:08)

  背景资料:5月18日,德国总理施罗德在执政的社民党招待会上,被突如其来的一名52岁男子重重地扇了一记耳光。4月26日,陕西省吴旗县农妇白彩珍家中被盗,在警方出警不力两次找公安局长催促无果的情况下骂了局长一句“绝筋”(亏先人之意),被拘留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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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国总理被打和中国局长挨骂——一个是堂堂的国家总理,一个是区区的县公安局长,一个是被重重地挨了一击,一个是被轻轻地骂了一句,可受害人被处理的结果大相径庭,德国总理施罗德被打之后,肇事者由4名警察带走,询问情况后便被很快释放,白旗县公安局长张鸿翔挨骂之后,上访者、被盗者、弱势者、骂人者白彩珍被行政拘留7天。→→→详文见内

  都是官,为何如此不同?

  【砸锅匠】在那位总理意识里是法大,时时处处依法办事;在那位县公安局长意识里是权大,百姓说当官的不是是以下犯上必须狠整,这就是素质人品和文明程度的差距。

  【漫游世界】说白了,是中国的一些官员滥用职权,肆意妄为,恃强凌弱,我想如果是公安局长的上级骂这个公安局长的话,就不会受拘留七天的处罚了,这就是权比法大啊。

  【一荷007】我认为是环境影响人。两人的行为不同,不仅仅是因为他们的意识,还有法制环境。

  【头顶炸药包】道理很简单,一个有大众监督,一个不受约束。

  【笑不起来的过客】两种情况下,谁更受人尊敬呢?

  【鬼语者】国外的官是公仆,国内的官才是真正的官!

  【那根葱】有历史原因,有人的原因----包括法制、教育。

  【**芳草**】手中握有大权,是应该用来为民服务的,不是用来对付老百姓的!

  【胡峰3】权力越大,责任越大。我想官员该牢记这句名言!

  【问问】不习惯、要面子、媚上欺下。随着法治的加强,群众和媒体的监督加强,观念也会慢慢改变的。

  【zhgj.1001】理解!!我们现在要做的就是将一个权利型的政府转变为一个服务型的政府!!!

  【高考失败者】是法大 ,还是官大?文明程度越高的地方,其法治相对较好。而在我国人权的思想是根深蒂固的,要想铲除还有一条非常曲折的道路要走, 但是一定能达到以法治国的目的!


  ■时评:一国总理,手中握有大权,在大庭广众之下竟然被打,使自己的人格尊严遭到极大的侮辱,只要自己发号施令,肇事者恐怕是吃不了兜着走,可施罗德没有这样做,事后他只是表示将依法对肇事者起诉,通过法律途径追究打人者的责任。吴起县公安局长被骂以后,盛怒之下,无所顾忌,公权私用,立即命令下属对骂人者采取措施,搞打击报复,事后,当上级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此事时,仍然在为自己的行为辩护。

  管窥可以见豹。从施罗德和张鸿翔对同样的一件小事的处理态度来看,它所折射出来的执政思想、用权理念、领导胸怀很值得我们每一个人揣摩深思。

  以权谋私就该挨骂

  【随缘liu】家妇骂局长“真该”。即使是“农妇”无充分理由,也只能说明作为“公仆”的局长未能尽到向她们清楚解释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之职,所以该骂。如果“局长”以权谋私就更该被骂。一方面:体现了我国的“法治”社会正在形成。另一方面:说明生活在我国广大农村农民的自我保护意识在不断提高。这对我们坚持的去掉“官僚”作风,增强“公仆”意识很有好处。

  【今年40岁。明年30岁】骂他是轻的。那样的局长该撤职才对!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多问几个为什么,为什么要骂他,而不是别人呢?愤怒的背后往往是屈辱的泪水!


  【唐三彩2】时代近步了,法制健全了,老虎的屁股也能摸。当然,还是得注意安全,老虎毕竟是老虎。

  【白衣天使62】呵呵,这样的领导就是不一样哈,呵呵!还没有把他撤下台就好了……

  【老九691】提议陕西省对吴旗县公安局长重新考虑人选,这样的局长丢陕西的脸。

  【梅江河畔】不仅仅是要撤职的问题,要对此事件作全面反省,举一反三,才能把社会推上前进,才能把那些利用人民给的权力滥用之人以严厉打击。

  【一尘】人民给予某些人以权利,这些人不是把权利用在打击罪犯,整顿治安上,而是以官老爷自居,以私利是图,以‘权威’自护。这样的官老爷要他何用?

  【振臂高呼】如果骂他的是他的顶头上司或是市长是不是也要拘留七天?

  【爱华39】陕西省吴旗县公安局局长—丢尽陕西人民的脸。公安局局长的糊涂、霸道已经到了尽头,他享受太多,现在已经是时候了,该撤他的职了,(说好听的叫他下岗),不好听的就叫他恢复去当农民,换他的职位,体会体会感受,公安局局长的官是——党和人民给的,他不是用来为人民服务,而是欺压人民,欺骗党,他可能也是个——贪官、色官。不信,查他的一切,曝光就知道了。

  ■原创评论:农妇“骂”局长是她的权利(haibinsd)


  “骂”人者与被“骂”者,在这里的关系实际上是不平等的,一个是手无存铁的乡村农妇,而另一个是手握生杀予夺大权的公安局长。这样悬殊的关系,使我们不能把这里的“骂”简单地理解为两个平等民事权利主体之间的个人纠纷,甚至上升到“公开侮辱他人”的高度,而应该采取一定的倾斜态度平衡二者关系。之所以我要在这“骂”字上加上引号,是因为白彩珍那句发泄似的话实在算不上“骂”,而只能算是一种采取了不恰当辞令的“批评”。而农妇白彩珍批评局长,乃是她作为公民的天经地义的权利。

  这种权利不是平白无故的,而是宪法赋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我们看到,在该案例中,作为当事人的白彩珍无疑有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安局长进行口头批评甚至加以斥责的权利。对于公民的批评,政府官员理性的态度应该是“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而不是拿手中的权力打击报复。

  公民批评的权利界限在哪里?首先,至少有一点可以肯定:公民批评政府官员的权限比他批评另一个普通公民的权限要大,而且要大得多。农妇白彩珍不能随便用带有发泄情绪的字眼骂她的邻居,否则邻居将有权追究她的责任;但是,她用同样的字眼骂了政府官员,却不一定要承担什么责任。这是她作为一个公民,在针对官员发表言论时所应享有的豁免权利。

  为什么她有这样的豁免权利?不为别的,就因为政府官员是公众人物,而且还是掌握了公共权力的公众人物。公众有权要求他们在个人权利方面做出一定的让渡,并有权对他们进行更为严厉的监督和批评。也就是说,公民的这种豁免权要求政府官员在面对批评时,应比普通人有更大的承受力和容忍度,也就是俗话说的“宰相肚里能撑船”。即使公民对政府和公共官员进行了猛烈、辛辣、令人不快的尖锐批评,甚至在批评的时候犯了一点“小错误”,也应该充分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这样看来,农妇“骂”了局长大人一句无关紧要的话,又算得了什么呢?


  (版主陶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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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会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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