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视点:让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有房住
央视国际 (2004年02月17日 06:29)
人民日报消息:《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即将实施,记者就此采访了建设部副部长刘志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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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重要职责
记者: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将于3月1日实施,其基本精神是什么?
刘志峰:目前我国城镇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达到23平方米以上,但是,仍有一部分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还没有得到解决。例如,据北京市2001年对城八区“低保”家庭调查,43%的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5平方米,近22%的家庭为无房户。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制订和颁布《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就是要进一步完善我国城镇住房政策,把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作为当前房改的一项重要工作,努力为最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办实事。
记者:提出建立廉租住房制度已经有四五年的时间,但无论是从人们的感受,还是从各地的实践看,这项工作的都不如人们所期待的那么快,原因是什么?
刘志峰:的确,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虽然从无到有取得一定进展,但总体看,还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着资金渠道不落实、资金来源不稳定,保障方式不完善,覆盖范围比较小,地区间进展不平衡等问题。
这里有政策不完善的因素,而更多的是认识问题。许多城市仅关注房地产市场发展对当地经济增长的贡献,不重视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个别城市甚至把建一批廉租住房仅仅看作短期的“形象工程”来对待。说到底,是部分城市没有把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纳入政府职能。这是当前的主要矛盾,也是做好这项工作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记者:廉租住房的覆盖范围有多大?
刘志峰:廉租住房制度的具体覆盖范围,主要取决于当地住房租赁市场价格与不同收入家庭的住房支付能力,因各城市的具体情况而异。房价与支付能力差距大,居民对廉租住房制度的需求就大,需要政府提供更大范围的廉租住房制度帮助。
财政预算安排是资金主渠道
记者:与1999年建设部颁布的《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相比,这次五部(局)联合颁布的办法,主要进行了哪些修订?
刘志峰:主要强化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了政府的保障职能。《办法》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建立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二是提出了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坚持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的原则。廉租住房制度是社会救助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对目前我国已经建立的“低保”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因此是公共财政支出的重要项目,应当建立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的资金来源渠道。同时,要多渠道筹集资金。三是提出了坚持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及租金核减为辅的原则。在原来以建房、实物配租为主要保障方式基础上,对建立我国廉租住房制度作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具体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
记者:廉租住房制度有三种具体方式,为什么《办法》要强调坚持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及租金核减为辅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
刘志峰:三种具体方式中,租金核减主要针对目前还有一定公房存量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减轻当前财政负担,是起步阶段的过渡性措施。实物配租是通过新建住房或收购旧住房,按较低的租金向廉租对象出租。从部分地区的实践看,这种方式对当前财政压力大,同样规模资金的受益面小,不易建立廉租对象收入水平提高后的退出机制。通过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最低收入家庭到市场租赁住房,可以把保障机制融于市场机制之中,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对市场配置资源效率的干扰,适应了我国经济结构变动时期职工就业、收入状况变动较快的实际,有利于形成退出机制。少量的实物配租,主要面向孤老残病等特殊群体,实物配租住房的来源必须坚持以存量住房为主,通过腾退公房、收购旧住房或空置商品房等方式多渠道解决,避免集中新建。
广覆盖,低水平
记者:搞好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刘志峰:贯彻落实好《办法》,加快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要着重把握好以下两点:坚持基本保障原则。我国正处于城镇化加速发展时期,住房保障需求较大。廉租住房制度要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以满足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坚持广覆盖、低水平。既要保障居民需求,又要避免陷入“福利国家”保障程度过高的困境。坚持以机制建设为重点的原则。为保证有限的政府资源切实落实到最低收入家庭,必须在制度建立初期就做到规范运作,严格申请、审批和退出制度,明确申请、审批程序,加强对廉租对象的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的定期核查,加强对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约束,保证公开、公正、公平。(朱剑红)
责编:李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