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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空连线]羁押艾滋病嫌犯

央视国际 (2003年12月02日 17:20)


艾滋病烦人

  CCTV.com消息(时空连线):

  主持人:在武汉一个患有艾滋病的犯罪嫌疑人,同时他又具有攻击性,他屡次作案,公安机关抓了之后,又不得不把他放了,原因是怕威胁到关押的其他的人员,到社会当中,还是反反复复的作案,威胁社会。于是,警方想了一个办法,单独给他搞了一个看守所,但是紧接着,接下来的事情呢,很多的后续的困难麻烦又出现了,那应该怎么解决呢?今天,我们来连线两位嘉宾,第一位,是武汉市公安局副局长邓泽顺,欢迎您邓局长。第二位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系教授毕惜茜,欢迎您毕教授。

  主持人:首先想问一下邓局长,像这样一位犯罪嫌疑人,咱们抓了放,放了又抓,反反复复多少次了?

  邓:抓了八次以上,可以说。

  主持人:邓局长,我想问一下,咱们抓了放,放了抓,原因是什么呢?是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还是我们武汉警方没有相应的关押能力?

  邓:这个犯罪分子有犯罪的行为,危害社会,又患有严重的艾滋病,也危害社会,但是由于我们公安机关没有相应的关押场所,所以说,这个就没有办法处理他。

  主持人:毕教授,一般的类似与这种患有类似的传染病的这样的犯罪嫌疑人,在我们司法领域当中,法律规定是怎么规定的呢?


  毕:在一般情况下,身患有严重疾病,或说有急性传染病,可以不羁押,法律同时也规定了,就是有社会危害,有严重犯罪行为的,还是要羁押的。

  主持人:过去法律有这方面的规定,但是,相应的警方又没有羁押的场所,这不是形成一个矛盾吗?

  毕:是的,在司法实践中,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在羁押过程中,不是现在才遇到,其实以前就有了。

  主持人:邓局长,像您搞这么一个关押的这个场所,包括询问这样的场所,总共投入钱多少?

  邓:整个费用用了70万。

  主持人:这70万谁买单呢?

  邓:我们公安局。

  主持人:我想问一下,花这70万搞这么一个关押场所,一共能关押多少人呢,假如说还有类似的艾滋病感染者这样的嫌疑人?

  邓:现在一次可以关6个人。

  主持人:那么我们作一个理论上的假设,那么如果10个人怎么办呢?再建一个吗?

  邓:我考虑应当具备,应该建一个具有医疗控制传染病传播,又能关押犯罪嫌疑人的场所。我想不是这样来理解的。我们并不是说发现这种传染病就一个,不是的,像整个来说,建一个区域来说,建一个单独的场所也好,在里头,在按照它的病例也好,按照它的传染途径也好,划分出不同的区域来,我想这样来说,经济一些,而且也现实一些。

  主持人:邓局长,实际上我们看到的这样一个犯罪嫌疑人,实际上他是在我们整个案件的侦查阶段,那么如果说这个法院判定他有罪,如果要把他送到监狱里的话,是不是还有相应的,跟这种传染病相配套的这种监狱呢?

  邓:在我们武汉市这个司法实践当中,这是我们最伤脑筋的事情,有很多重病号,不是传染病,就是重病,是有很多带有传染病的,这个法院已经判刑的,我们送不去,送不走,我们这里简称叫投牢拒收。仅仅未判的短期羁押的行为解决,是解决不了根本问题的。因为他投牢之后的刑期服刑是更长的。在投牢期间,因为他生了病了,出去了,有这种可能性的,那还是解决不了根本问题,所以我们也呼吁,它有一个配套的东西,在监狱里,劳改系统内,也应该有这样一个专门的执行场所。

  主持人:邓局长,您刚才也提到了,咱们整个的办案成本应该说有很大很高,70万,那么刚才毕教授也提到了,那么像这样一个犯罪嫌疑人,在我们的看守所里,一旦发病了,这个费用谁出呢?也需要我们公安机关来出吗?


监狱消毒

  邓:多少年来也是由于我们经费困难,这很难改变的问题,在监所里面,有的小的感冒发烧,有的是急性的病,很重的病,这个经费都有公安机关来承担,我们一年武汉市,在我们经费预算当中,我们要拿出300万对监所的犯罪嫌疑人给予看病治疗。

  主持人:毕教授,实际上像艾滋病这样一个疾病,在国外感染人群更多,那么,国外的像类似这样的事情,在司法程序上,包括程序上,是怎么规定的呢?

  毕:未决在押人员的羁押过程中,未决犯罪嫌疑人被告的羁押过程中,我们国家的整个的羁押率是比较高的,所以我们有看守所这样一个专门羁押疑犯的场所,在国外呢,因为羁押率,本身拘留并不一定羁押,要保释或者采取其他的途径,所以本身羁押率并不是很高,这是一个方面。另外一个方面就是我们要正视一个现实,就是国外尤其是西方国家,比较发达,经济经费资金的保障比较到位,我们不是说,艾滋病传染病这样一个专门的羁押场所,应该说是比较好解决的,就是我们所了解的一些情况,比如说在监狱里头对于生孩子的,都有专门的场所,以至于生孩子,包括抚养他长大,都提供专门的场所。

  主持人:实际上从干警的健康的角度来讲,单一的艾滋病我们是不可怕的,可怕的是万一他的攻击性再表现出来,伤到了我们的干警,可能就会出现万一。

  毕:应该说这种可能性不是没有的,这就是我们说的隐性成本,我们刚才算的账,是一个很明显的一个账,投资70万,造一个场所,其实从一个干警的心里的角度,和传染的可能性的角度来说,这个成本同样的非常高,所以对我们干警来说,他心里的紧张度相应要高一些,长期处于紧张状态,对于人的身体健康是没有太多的(好处),当然这就是隐性成本的问题。我们面临的,在控制犯罪也好,打击犯罪也好,羁押这样一个人,是配合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的角度来说,他体现出的它的功能价值来说,是值得这样做的。那这样就是一个经济账和法律账的关系。

  主持人:那么邓局长,您能不能结合自己的情况,您现在最头痛的是什么?

  邓:现在,我感觉到,就是一个我们投入较大,人员七个人看一个人,人员投入也很大,第二个,就是经费,我们经费投入很大,为了社会的稳定,我们承担了很大的压力,但是目前,一旦判处了徒刑,我们感觉到,也是很难的送出去,可能这个在投入劳改这个环节,也很有难度。

  毕:我们国家在法律制度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们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身患疾病,或者说艾滋病是传染病,就享有法外特权,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们应该健全这个机制的话,从羁押场所来说,我们一定要把他解决好,这也是一个现实急切的一个问题。

  主持人:非常感谢二位接受我们的采访,谢谢;应该说面对艾滋病患者,包括其他传染病的患者,我们都应该尊重他们的健康权,包括其他的各项权利,但是如果他们违法犯罪了,危害社会了,也同样应该受到制裁和打击,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彰显出法律对于整个社会更大的公平。但是我们在实际的操作过程当中,却发现,有很多的困难和问题,而且这些困难和问题,已经到了急需解决时候。

责编: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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