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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化"立法防腐"比个案式"司法反腐"更重要

央视国际 (2003年10月31日 10:42)

  中国青年报消息:交警随意拖车、收费昂贵的现象一直是令老百姓怨声载道的老问题。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交警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费,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车在何处,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这部经过10年磨砺、4次审议的法律将立法的锋芒直指老百姓反映强烈的交警权力寻租现象,明确规定公安交通执法部门不得滥施处罚,不得以罚款额考核交警。具有鲜明的立法防腐特色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出台,将从制度层面规范和监督公安交管部门和交警的执法活动,从源头上防范乱执法、滥执法和野蛮执法、以权谋私现象。

  众所周知,立法是法制建设的首要环节。不过,对立法的功能认识不应仅仅停留在这种浅层面,立法活动应当大力提升立法的功能,立法在预防和遏制腐败方面也完全可以大有作为。倘若说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立法则堪称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第一道门槛,其重要意义不言而喻。就反腐败而言,立法其实是预防腐败的重要路径,行政立法更是预防行政执法权腐败的主战场。现代行政法的原理表明,行政立法的主旨就是“限权”和“控权”,将行政权力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和程序之内,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制定就不折不扣地贯彻了行政立法的“限权”和“控权”理念。从这个角度讲,每一部行政法律、行政法规都该起到防止向权力寻租的作用。

  从某种意义上讲,制度化的预防腐败比个案式的惩治腐败更重要。从立法这个法治系统的第一环节就注重防范权力腐败,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是时下人们津津乐道的话题,从法治的视角解读,所谓“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中的“源头”主要就是指“立法”。谈起“反腐”,人们往往会自然而然地想起行政和司法领域的反腐败,而容易忽视立法的反腐败功能,将立法的作用仅仅视为解决“无法可依”问题。实际上,立法本身也具有防范权力腐败的作用。

  坦率地讲,检讨时下的某些法律、法规,我们不难发现有的立法在防范权力腐败上力度不够,客观上为权力寻租留下了“趁虚而入”的缺口。有的立法本身就存在明显的地方或部门利益保护主义倾向,存在借立法之机扩充本部门权力的立法腐败嫌疑。

  从实施效果来看,制度化的“防腐”往往比个案式的“反腐”更为重要,立法防腐在预防和遏制权力腐败领域的功效不可低估,这是我们在立法时应该着重关注的问题。(作者为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副研究员 刘武俊)

责编:刘雅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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