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办职务犯罪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展开
央视国际 (2003年10月30日 17:49)
高检:3000名人民监督员在10个省份“上岗”
高检: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防止检察权滥用
CCTV.com综合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士今天表示,我国已经在四川、福建等十个省区开展了查办职务犯罪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试点。
人民监督员对查办职务犯罪进行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办理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由通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产生的人民监督员,依照一定的程序对办案工作实行监督的制度。这项制度从今年9月起开始试点,目的是将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关键环节有效地置于人民群众监督之下,力求从制度上保证检察权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正确使用。
截止到目前,已有6件进入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的案件被成功监督。
新闻背景:人民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人民监督员的主要职责是在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侦查部门准备撤案的、准备作不起诉处理的案件进行监督。其次,人民监督员发现检察机关办案中应当立案而不立案,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冻结,不依法确认或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办案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情况,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同时人民监督员还可以应邀参加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其他执法活动,发现有违法情况的,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接受人民群众对检察人员的投诉,转交检举和控告。
案件监督工作应当自人民监督员收到材料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完毕,重大复杂案件的监督时限可以延长一个月。检察机关不得因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而超过法定办案期限。
新闻背景:人民监督员应符合哪些条件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士介绍,人民监督员根据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推荐产生,并应征得本人的同意。
人民监督员应具备的条件是: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年满二十三周岁
四、作风正派,坚持原则,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较高的政策、法律水平。
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还规定,人民监督员的任期与本届检察长的任期相同。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检察机关设立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作为人民监督员的办事机构。人民监督员开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检察机关业务经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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