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有线电视设施的“法轮功”分子长春受审
央视国际 (2002年09月18日 16:51)
新华社长春9月18日电: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开庭公开审理“法轮功”痴迷人员破坏有线电视网络设施的案件,周润君、梁振兴、刘成军、刘伟明、雷明、赵健、云庆彬、张闻、孙长军、李德海、刘东、庄显坤、魏修山、陈艳梅、李晓杰等15名犯罪嫌疑人出庭受审。
据当地公安机关介绍,今年3月5日晚19时左右,当吉林省长春市和松原市的居民正在兴致勃勃地收看电视节目时,“法轮功”痴迷分子竟然破坏有线电视传输网络,加挂自备小型播放装置播放宣传“法轮功”内容的所谓“真相”光碟。
长春市有线电视传输网络中的两条电缆主干线被割断,4个城区的有线电视用户无法正常收看电视节目,松原市有线电视停播210分钟,有1.6万用户受到了“法轮功”邪教宣传图像和声音的干扰。这些“法轮功”痴迷分子的行为破坏了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广播电视设施,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
参与调查此案的长春市公安局警官李士长介绍说,涉案的“法轮功”痴迷人员组织严密、分工明确,既有资金来源,又有技术力量。公安机关的调查以及有关犯罪嫌疑人的供词充分显示,这起精心策划的严重犯罪案件受到了李洪志及“法轮功”总部的支持,特别是得到了“明慧网”提供的技术指导。
据对此案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有关人员透露,涉案的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条第一款,构成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并将面临相应的指控。
新闻背景:审理“法轮功”痴迷分子破坏有线电视网络设施案的法律依据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明确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三百条中明确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也明确规定: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备制作、传播数量达到一定标准或情节严重等情形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针对此案件,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射台、天线、馈线、塔桅、地网、光缆电线电路、发射转播传输设备、卫星接收设施等广播电视设施,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保护广播电视设施安全,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优质地传送到千家万户,是中国公民应尽的义务。广播电视设施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国务院1997年颁布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2000年颁布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冲击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损坏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施,不得危害其安全播出;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坏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不得擅自截转、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查鑫 李亚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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