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使用当地水库水源不用缴费
新华社北京8月29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天通过的水法明确规定,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除外。
这部水法先后经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审议。按照初次审议的水法修订草案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只享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有的常委委员和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提出,如果农民要使用水资源,还要缴纳水资源费,这将加重农民的负担,不利于维护农民利益。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后,依据宪法的有关规定,考虑到既要维护水资源全民所有,又要切实保障农民合法用水权益不受损害,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水法修订草案作出了相应修改。
与此同时,为了调动和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投资兴办各种水利设施的积极性,明确其有关的权益,以利于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水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
按照这样的规定,既可以与宪法及现行法律对水资源为国家所有的规定保持协调一致;同时对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库、水塘的现有利益可以维护,不影响农民既有的实际用水权益。此外,水法中还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经济组织修建水库依法进行审批,这有利于国家对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可以防止因私建水库引起的上下游矛盾,兼顾了各方面的利益。
已围垦湖泊者要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新华社北京8月29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天通过的水法对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水法规定,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水法规定,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水法规定,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水法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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