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8月14日电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已于2001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到今天,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已经实施8个多月。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极大关注。
《药品管理法》是一部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法律,它能否全面、正确地得到贯彻实施,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为了切实贯彻实施《药品管理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从2001年3月开始着手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组织了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制定了具体工作方案。在调查研究、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先后召开了10多次领导小组会议和局务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并召开了5次专家研讨会。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也积极参与起草工作,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意见。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对医疗机构的制剂管理进行了专题调研。《实施条例》(送审稿)经过七易其稿,于2001年7月正式上报国务院审查。
送审稿上报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先后赴四川、重庆、深圳等地进行调研,进一步听取地方药品监管部门、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等方面的意见。国务院法制办多次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就有关重点问题和法律衔接问题进行了充分的研究讨论。经过国务院法制办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共同努力,第360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定于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张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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