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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战”而非“终战”朝鲜半岛停战协定由来

 

CCTV.com  2009年05月28日 09:44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人民网  

  1953年7月26日,历时两年之久的朝鲜停战谈判完全达成协议。27日,我方代表团首席代表和“联合国军”方面谈判代表团首席代表在板门店正式签署停战协定。

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员彭德怀在协定上签字。

  同日,“联合国军”总司令克拉克于汶山在停战协定上正式签字。

  同日,金日成元帅于平壤在停战协定上正式签字。次日,彭德怀司令员于开城在停战规定上正式签字。

  同日,金日成元帅、彭德怀司令员向朝中部队发布停战命令:“自1953年7月27日22时起即停战协定签字后的十二小时起,全线完全停火。”

  朝鲜停战协定签字后,谈判双方根据停战协定的规定,于当日成立了军事停战委员会。军事停战委员会由十名高级军官组成,其中五名由朝鲜人民军最高司令官与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官共同指派。五名由“联合国军”总司令指派。军事停战委员会的总任务为监督停战协定的实施及协商处理任何违犯停战规定的事件。

  注:签定的正式文本就是“停战协议”,“停火协议”是不正规的叫法。注意是“停战”而不是“终战”,在法律意义上这场战争并未终止,只是双方经协商暂停了而已。在国际法上,交战双方只有分出胜负后战败方正式投降,或者打成平手后经谈判签定终战和平条约,才算是战争真正结束。

朝鲜人民军最高司令官、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元帅金日成在协定上签字

  《朝鲜停战协定》全文

  序言

  下列签署人,朝鲜人民军最高司令官及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员一方与联合国军总司令另一方,为停止造成双方巨大痛苦与流血的朝鲜冲突,并旨在确立足以保证在朝鲜的敌对行为与一切武装行动完全停止的停战,以待最后和平解决的达成,兹各自、共同、并相互同意接受下列条款中所载的停战条件与规定,并受其约束与管辖,此等条件与规定的用意纯属军事性质并仅适用于在朝鲜的交战双方。

  第一条军事分界线与非军事区

  一、确定一军事分界线,双方各由此线后退二公里,以便在敌对军队之间建立一非军事区。建立一非军事区作为缓冲区,以防止发生可能导致敌对行为复发的事件。

  二、军事分界线的位置如附图所示。

  三、非军事区以附图所示的北缘与南缘确定之。

  四、军事分界线接照后述设立的军事停战委员会的指示加以明白标志。敌对双方司令官在非军事区与其各自地区间的边界沿线树立适当标志物。军事停战委员会监督所有设署在军事分界线与非军事区两缘沿线的标志物的树立。

  五、汉江口的水面,其一岸受一方控制而另一岸受他方控制处,向双方民用航运开放。各方民用航运在本方军事控制下的陆地靠岸不受限制。

  六、双方均不得在非军事区内,或自非军事区,或向非军事区进行任何敌对行为。

  七、非经军事停战委员会特许,任何军人或平民不准越过军事分界线。

  八、非军事区内的任何军人或平民,非经其所要求进入地区的司令官的特许,不准进入任何一方军事控制下的地区。

  九、除与办理民政及救济有关的人员及经军事停战委员会特许进入的人员以外,任何军人或平民不准进入非军事区。

  十、非军事区的军事分界线以北部分的民政与救济由朝鲜人民军最高司令官与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员共同负责;非军事区的军事分界线以南部分的民政与救济由联合国军总司令负责。为办理民政与救济而被准许进入非军事区的军人或平民的人数分别由各方司令官决定之,但任何一方批准的总人数在任何时候不得超过一千。民政警察的人数及其所携带的武器由军事停战委员会规定之。其他人员非经军事停战委员会特许不得携带武器。

  十一、本条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妨碍军事停战委员会、其助理人员、其联合观察小组及小组助理人员,后述设立的中立国监察委员会、其助理人员、其中立国视察小组及小组助理人员,以及任何经军事停战委员会特许进入非军事区的其他人员、物资与装备出入非军事区与在非军事区内移动的完全自由。非军事区内的两地不能由全部在非军事区以内的通道相联接时,为往来于此两地之间所必经的通道而通过任何一方军事控制下的地区的移动便利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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