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2年3月28日召开会议宣布,本市不久前刚刚出台并于今年3月4日正式实施《广州市社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实施办法》根据广州市情况实际提出了更加明确的工伤界定条件,保险内容也有所扩大。比如《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只要有省或市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并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法定职业病,无论是否达到残疾等级,均列入社会工伤保险范围。
该《实施办法》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工伤界定条件更加明确,保险内容有所扩大;工伤认定程序更加规范;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医务劳动鉴定程序;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水平;对关闭、破产企业工伤职工给予特别关注。
据了解,广州市去年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为113万人,征缴工伤保险费1.1亿元,由于社保经办部门规范操作,达到了收支平衡。去年一年,全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5903人,支付待遇4424.4万元,其中工亡职工家属全部享受到政策规定的待遇,共289.8万元。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劳动保障部门处理工伤事故投诉和争议时仍遇到很大困难。
广州市从1993年开始建立工伤保险制度,但是随着经济体制和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原制度已经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广州市在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基础上,根据实际颁布了《广州市社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期做到大原则统一,具体问题有区别。
实施范围上下班遭打劫受伤应算工伤
根据《实施办法》,享受工伤保险的范围是: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城镇个体经济组织所属全部员工(国家机关公务员、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等另行规定)。
只要在工作时间在本单位从事日常生产、工作导致的伤亡;在执行本单位安排的生产工作任务中因突发疾病造成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在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或在上下班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意外伤害(自然灾害、高空坠物或非本人私怨的抢劫致使伤亡等);患有由广东省或广州市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并经市、县级市(含番禺、花都区)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法定职业病,均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认定时间首次确诊之日起15日内应提交报告
单位必须自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首次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交工伤报告,逾期不报告的,由单位按照规定支付工伤待遇。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首次确诊之日起半年内,单位必须按规定书面申请工伤确认,单位逾期不申报的,职工须于负伤当日或职业病首次确诊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逾期不投诉的,视为自动放弃工伤确认。
工伤治疗应到指定医院 费用按比例分担
工伤抢救、治疗应该就近送往广州市工伤治疗指定医院(见表)。在情况(生命)危急时,也可就近送往其他医院进行抢救,待伤情基本稳定后即转送指定医院或广州市社会劳动康复中心治疗。对不及时转送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工伤职工伤情相对稳定后的医疗费用。
医药费:职工因公负伤,达到残疾评定标准、重伤或死亡的,其各项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诊疗费、药费、检验费、手术费、血费、住院费、特殊诊断费、就医路费等,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30%,社会工伤保险基金负担70%;属轻伤的,其工伤医疗期以一个月为限,医疗费按照上述比例分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标准可参照出差补助标准,由单位负担2/3,个人负担1/3。
工资:工伤职工的工资视同工伤津贴或工伤生活费,经确认属于旧伤复发的,复发期间由用人单位发给工伤津贴和生活费。
医疗护理费:医疗期内如本人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和洗漱、自我移动五项中至少有两项不能自理的,每月由单位以不低于职工工伤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发给医疗护理费。
康复器具费用:职工因公负伤经治疗后病情相对稳定时,必须安装假肢等康复辅助器具,或器具需要维修和更换,经批准由所在单位负担30%,保险基金负担70%。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已办理退休,领取定期残疾退休金手续的,经批准其维修、更换费用由保险基金按规定全部负担。
因公致残等级评定:原则上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根据规定,凡被确认为工伤的,各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按照程序对工伤职工进行工伤医疗期鉴定或残疾等级评定,鉴定或评定原则上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也可由单位提出申请。
单位应该在工伤医疗期满之日起30日内,为工伤或职业病职工办理医疗期鉴定或残疾等级评定,如果单位逾期不办理,职工可以按照“个人申请鉴定”程序申请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工,须向指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服务机构递交书面申请,并填写《广州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个人申请表》,签订《伤病职工个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协议书》。工伤医疗期满的职工拒绝医疗终结评残,又不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应当延长工伤医疗期的,不予享受工伤待遇。
广州市、县级市城镇常驻户口工伤职工,可享受下列工伤待遇:1、一次性残疾补偿金;2、残疾退休金;3、残疾护理费;4、确有特殊困难要求一次性领取残疾退休金回原籍异地安置的,可按规定标准一次性计发10年的残疾退休金,终结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需要护理的可按规定一次性计发10年的残疾护理费。5、5至10级残疾的工伤职工或合同期满终止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各负担50%,发给工伤辞退费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非本市、县级市城镇常驻户口1至10级残疾的工伤职工,按规定发给工伤补偿金,领取一次性工伤补偿待遇,视同终结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
享受待遇:是否本市户口待遇有所区别
广州市、县级市城镇长驻户口工伤职工,可享受下列工伤待遇:1、一次性残疾补偿金;2、残疾退休金;3、残疾护理费;4、确有特殊困难要求一次性领取残疾退休金回原籍异地安置的,可按规定标准一次性计发10年的残疾退休金,终结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需要护理的可按规定一次性计发10年的残疾护理费。5、5至10级残疾的工伤职工或合同期满终止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各负担0%,发给工伤辞退费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非本市、县级市城镇长驻户口1至10级残疾的工伤职工的,按规定发给工伤补偿金,领取一次性工伤补偿待遇,视同终结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
因公死亡死者亲属可获丧葬费、抚恤金、生活补助等
关闭、破产企业的工伤死亡职工,原由单位发给的供养亲属定期抚恤费,自本《办法》实施后改由基金负担;工伤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50%;供养亲属死亡时,由社保经办机构发给丧葬补助费。职工因工死亡,受益人可以领取以下待遇:丧葬费、遗属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生活补助费(供养亲属定期抚恤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下列办法支付:
1、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工伤死亡职工(含工伤旧伤复发和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后因病死亡的职工)的供养家属生活费,按照《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2、非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工伤死亡职工,其供养亲属生活补助费、配偶生活补助费,由市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计发。
(1)供养亲属有关生活补助费、配偶生活补助费的计发年限为:①供养亲属条件按《条例》规定执行。②父母(或养父母),从设定其符合国家规定的供养亲属的年龄条件(即男60周岁,女50周岁)起,计算至73周岁,计发年限最高不超过13年,最低不少于10年。③未成年者供养至16周岁,如超过16周岁尚在高中(职业中学)就读的计算至高中毕业止。如供养亲属是父母和子女的,原则上分别负责父母和子女各一人。
(2)供养亲属生活补助费、配偶生活补助费待遇标准按有关规定一次性计发。
因公失踪单位3个月内应照发工资
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由单位照发本人工资,其标准以本人失踪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从第4个月起,由社会保险机构暂时按因公死亡给付待遇。如有供养亲属,按照有关标准发给供养亲属生活补助费;生活有困难的,可预支因公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的50%,当人民法院宣告失踪者死亡时,再发给丧葬费和其余待遇或差额部分。如果失踪人重新出现,法院撤销死亡结论时,已领取的待遇应该予以退回。
关闭破产
本《办法》实施前已关闭、破产单位的工伤职工,一至七级残疾、已移交退管机构管理的工伤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旧伤(病)复发或更换康复器具的,由退管机构办理确认手续,经市劳鉴会确认,在本《办法》实施后的工伤医疗期内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基金负担。不属于退管机构管理的五至十级残疾的工伤职工,企业关闭、破产时已由单位按规定处理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本《办法》实施后关闭、破产单位工伤职工,单位关闭、破产时已办理因工致残退休,或被评为五级和六级的工伤职工,并已办理工伤离岗退养的,单位可移交退管机构管理。五至六级残疾的工伤职工要求辞职的,可按有关标准处理,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出于上述原因的工伤退休人员和离岗退养人员,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旧伤(病)复发的退管机构办确认手续,经市劳鉴会确认,工伤医疗期内符合规定的工伤医疗费用由基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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