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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音乐收费是不合理的收费


  商家播放的背景音乐是自己花钱买的,他在购买音乐产品的时候已经支付了相应费用,当商家购买音乐商品的时候,著作权人的产品实际已经从中获得收益了,再次收费显然是重复收费。商家也是消费者,作为消费者的商家,它以商家身份使用音乐商品是消费行为,不能因为它是从事的是什么赢利行业就否定它的消费权利。

  如果商家为播放背景音乐付费,那应该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提供音乐产品,这样收费才合理。可现实是商家自己花钱购买的产品,而不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为之提供的。

  商家播放音乐多而杂,没有固定模式和范围,流行的放时间长一些,一般仅仅使用几次就抛弃了,一天当中要同时播放很多不同版权的音乐商品,时间不一,那怎样为这些播放音乐付费呢?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证为背景音乐付费合理呢?我们要界定不同音乐的使用时间是很困难的事,在一天有限时间里,我们是否要限制播放的背景音乐多少呢?播放的音乐种类越多是否收费越多了呢?

  面对那么多商家,要收费就应该一视同仁,可现实我们能保证收费达到公平一致的效果吗?真的为播放背景音乐侵犯著作权打官司,我们也只能以典型事例作为起诉对象,更多的商家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而商家要是不满只管自己不管别人的起诉的话,它也玩得起。我们国家的法律资源不可能专门为保护这种所谓的著作权服务,同时,这种起诉实际操作困难重重,我们拿有那么大人力物力管这样繁琐小事(指收费标准低)呢?就算审判胜诉所得到的赔偿又能有多少呢?

  不要什么事都与国际接轨联系在一起,好象与国际接轨就说明所做的就是合理的,难道中国今天的一切都要毫无原则和没有自己独立认识去遵循国际标准吗?我不想从国情的角度谈现在的与国际接轨的问题,但这种什么都从国际接轨考虑意识我们必须要反思。西方法律在有走极端的倾向,就认识来说,它们对知识产权的认识也不是无懈可击,我们没有必要把外国人的认识看成是神圣不可侵犯,不能变通。在世界影响中国的同时,我们也要有影响世界的意识,中国人有绝对的这样智慧能力。

  音乐既然当商品卖出去了,个人和集体都是消费者,我们没有权利限制人家的正常使用权。象一个人买了音乐产品,他借给很多人,不知道外国知识产权对这种行为是怎样定性的,我知道它们的法律也可以管这样的事,因为它们不怕麻烦,不怕浪费社会的法律资源,但结果一定管不好,至少在中国肯定如此。

  我并不反对保护作者的知识产权权益,商家使用背景音乐的问题不一样按那种很难管理的收费方式保护作者的知识权益,比如,我们可以用分清个人消费和商家消费的方式,制定音乐商品的不同消费价格。对商家使用音乐产品以发票方式核实它播放的音乐内容,这样的监督更容易,商家只需要把自己购买音乐商品目录备案就行了。

  商家为播放背景音乐事情与我没有什么直接利益关系,但我看不惯把与国际接轨神圣化到不可侵犯的程度,似乎中国人只能被动接受国际行为准则,不能越雷池半步,难道中国不能独辟蹊径,有自己独创的行为准则吗?背景音乐的流行是现代社会文明的结果,这些音乐产品已经作为商品出卖了,商家作为消费者就有使用权,没有必要再次保护什么权益,音乐作为商品卖出去了,就是社会的公共财富,象电视台使用还是给这种音乐商品做广告呢?

  我认为背景音乐收费并不是什么保护著作权的好办法,其收费结果会限制背景音乐的多样化局面,因为商家经济情况千差万别,这样为背景音乐付费占的成本比例就有很大的区别,这可能使一些商家要么不在使用背景音乐了,要么侵犯知识产权继续播放。我不希望因为背景音乐收费而使社会缺少丰富多彩的音乐声音。(央视国际网友:沈阳的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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