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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官员提示全国游客:国庆出游如何维权


  ■防范不规范的广告  ■看清楚旅行社资质 ■合同签得越细越好

  ■提防旅游“零团费” ■90天内索赔保证金 ■书面形式正式投诉

  9月23日,国家旅游局管理司质监办副主任沈虹女士接受记者采访时,针对以往“黄金周”中出现的问题,特向全国游客做出“出行提示”。“选择旅行社是基础,签好合同是旅游成败的关键,也是维护游客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这位官员认为,首先要认清报刊广告,再选择旅行社。

  规范的旅游广告,应有旅行社名称、许可证和法人代表等内容。沈虹说,但某些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个人或机构所做的广告中,既无企业名称,又无办公场所,冠之以“某某假期”、“某某之旅”,联系方式仅为手机。这样的旅游质量就无法保证。

  此外,游客还要注意旅行社的资质。沈虹提醒说,报名时,游客应注意查看由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旅游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它分为国内旅行社业务和国际旅行社业务。“复印件是不行的”。

  据介绍,许可证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上面有许可证号码、旅行社名称、营业场所、许可经营业务、许可证有效期等内容。关于旅行社的资质,游客还可以通过中国旅游网查询。

  如何签订旅游合同?沈虹说,国家旅游局已印发《国内旅游组团合同范本》和《出境旅游合同范本》,对费用、退团、转团、合同变更以及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都有明确规定。游客应对合同条款中未明确的内容,通过补充条款来实现。

  她举例说,交通工具如飞机可注明机型、航空公司;火车则注明快慢车、硬座或硬卧;汽车则注明国产还是进口、有无空调、几座。餐饮应注明几菜几汤、几荤几素;住宿应注明是几星级饭店还是招待所。“需要注意的是,饭店准三星、准二星的提法是不规范的,签合同时要避免”。

  对于旅游次数和自费项目,广东、四川等地已推出由当地旅游质监所监制的有严格合同编号的更为细化的合同。沈虹说,无论使用哪种合同,其标准和条款都不应低于国家旅游局推荐使用的合同范本。“转团、拼团是常见现象。旅行社在收客不够组成一个团的情况下,根据与其他旅行社的协议可以将游客‘拼团’,但前提是征求游客同意。”

  沈女士讲述了一个典型案例:2000年7月,宋某向成都青旅报名参加成都—重庆—三峡—武汉4日游。成都青旅在未告知宋某情况下将他转给成都大运旅行社,大运社又转交给了成都干休所。成都干休所以1辆没有旅游客运资质的交通工具,将游客载往重庆,途中出车祸,宋某被鉴定为一级伤残。2002年8月26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成都青旅和成都大运赔偿受害方188万元。

  据介绍,如果报价1900元游泰国5晚6天,肯定是不正常的“零团费”。“零团费”是部分旅行社以低报价吸引游客的手段,即境内组团社只收取游客的国际间的往返交通费,而游客在境外的吃、住、行等费用以及境外地接社的利润,则由境外地接社通过带领游客购物、参观自费项目的高额回扣中赚取,有的回扣达到50%或更高。

  不少赴泰国的游客都有这样的经历:导游拿出一张价格近2000元的自费项目表,让大家选择。节目包含低级表演。如都不选,轻则“不给好脸”,汽车不给空调,重则不给饭吃、不给房间钥匙。

  对此,沈女士重申国家旅游局规定:不准强迫购物、强迫自费项目、不准超计划购物、不准涉足不健康场所。她说:“所谓‘泰国旅游局指定自费项目表’是骗局。该局和导游协会曾共同推出‘自费游览价格标准’,内容是指自费赴海岛游览项目的价格,而绝非色情表演的自费项目。”

  她说,根据我们掌握的情况,香港游的地面接待费用1天不应低于50美元,游新加坡1天是73新加坡元,在马来西亚是50马币。“游客出门前,心中要有一本明白账”。

  关于投诉,这位官员提醒游客:旅游质监部门受理的范围是“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或旅行社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而造成游客经济损失的,可以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对游客进行补偿”。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向质监所请求用保证金赔偿的时效期限为90天。正式投诉必须用书面形式。

  沈虹表示,对于不属于服务质量范围的权益受损的,游客应依照《消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到法院依法起诉。(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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