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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假日办发出通知要求:认真做好2002年“十一”旅游黄金周各项工作


  近日,全国假日办发出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认真做好2002年“十一”旅游黄金周各项工作。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假日旅游协调机构:

  2002年“十一”旅游黄金周即将到来。这个黄金周,是在举国上下迎接党的十六大召开的喜庆气氛中到来的。切实做好迎接“十一”黄金周的各项准备工作和“十一”黄金周期间的各项组织接待工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做好“十一”黄金周工作,各级假日办要以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发展假日旅游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46号)为指导,以迎接十六大召开和深入开展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为动力,以进一步巩固和完善黄金周休假制度、巩固和加强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制为基础,以进一步丰富假日旅游产品、细化假日旅游组织接待工作为着力点,以实现“安全、秩序、质量、效益四统一”为目标,全面提升各地假日旅游的组织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六大召开。

  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坚持黄金周休假制度的必要性和做好黄金周旅游工作的重要意义,发扬连续作战的优良作风,保持奋发有为、积极进取的工作状态 。

  黄金周休假制度,促进了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升了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有效地扩大了内需,活跃了市场,推动了社会服务业的整体发展,符合我国继续推动扩大内需和产业结构调整的经济发展战略要求,得到了社会各方面的充分肯定和普遍欢迎。我国将坚持黄金周休假制度,并将不断研究改进与之相关的各个方面的工作,促进黄金周休假制度进一步巩固和完善。

  黄金周旅游是黄金周休假期间亿万群众参与的活动。在国办发[2000]46号文件下达后的六个黄金周中,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及相关行业的干部职工,认真坚守工作岗位,牺牲自己的休假时间,换来了人民群众的欢乐,为促进各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为进一步做好今年“十一”旅游黄金周的各项工作,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和有关部门、有关接待单位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国办发[2000]46号文件为指导,继续发扬不怕疲劳和连续作战的工作作风,保持奋发有为、积极进取的工作状态,把今年“十一”黄金周的“安全、秩序、质量、效益”进一步提高到新的水平,向全国人民交上一份合格的答卷,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六大的胜利召开。

  二、及早召开本地区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工作会议,总结经验,积极创新,全面启动迎接“十一”黄金周的各项工作。

  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作为本地区假日旅游的指挥部,要在本地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总结组织协调以往六个黄金周旅游工作中的经验,进一步健全黄金周各项工作机制,提高驾驭假日旅游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本地区假日旅游向规范化、科学化的方向进一步发展,为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做出新的贡献。

  请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接此通知后,及早召开本地区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工作会议,全面启动今年“十一”旅游黄金周的各项准备工作。要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十一”旅游黄金周的总体工作方案,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单位、工作要求和工作进度。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的成员单位要按照分工,细化责任,各尽其职,认真履行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职责,在切实做好自己工作的基础上,主动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调配合。

  为了确保今年“十一”黄金周安全、秩序、质量、效益“四统一”目标的实现,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组织有关部门和旅游接待单位,对照国办发[2000]46号文件的要求,逐条检查贯彻落实情况,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环节进行“补课”;要认真解决好旅游交通和住宿设施、景区游览等方面的问题,搞好调度安排和各项应急措施准备;要认真落实重要旅游景区(点)的环境整治和游客疏导方案,切实解决好停车场、检票口、公共厕所以及狭窄游路等薄弱环节上的问题,认真做好各项重大旅游节庆活动的组织准备工作;要按照市场需求和本地实际,积极创新,进一步丰富和优化假日旅游产品,努力提升本地区假日旅游产品的档次和吸引力;要充分利用工业、农业、科技、教育等领域内的资源,组织新型旅游产品;要大力开发城市周边地区的大众化休闲度假旅游产品,以满足黄金周期间城市居民出游度假的需要。

  9月20日前,各接待单位的准备工作要基本就绪,进入临战状态,重点接待单位要通过召开战前动员会等形式,激励斗志,振奋精神,使广大干部、职工以饱满的工作热情、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精益求精的工作精神,投入到今年“十一”黄金周的各项工作中来。

  三、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认真开展旅游安全大检查,强化旅游安全管理,消除旅游安全隐患,实现黄金周旅游“安全度汛”的目标。

  安全是旅游业发展的生命线,没有安全就没有旅游。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及其成员单位以及各接待单位,要牢固树立这一指导思想,并贯穿于黄金周旅游工作的始终。

  各地在部署“十一”黄金周工作时,要继续贯彻“安全第一、秩序质量第二、效益第三”的指导思想,切实把安全工作放在头等重要的位置。要组织各类接待单位认真扎实地开展一次全面的旅游安全大检查。对汽车、游船、轮渡、缆车等游客运载工具,攀岩、蹦极、探险、漂流、射击、大型游艺机等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旅游项目和装备,以及容易发生火灾、食物中毒以及群死群伤事故的大众娱乐场所、餐馆摊点等设施和场所,要进行重点检查,切实排除各种安全隐患。

  鉴于旅游行车安全一直是黄金周中旅游安全事故的主体,各地在部署“十一”黄金周旅游工作时,要将抓好旅游交通设施的技术性能检查以及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放在突出位置。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组织当地交通部门和公安机关,集中进行一次旅游客运大检查,重点查处未经主管部门核准发放营(准)运证(牌)的车辆非法从事旅游客运的行为,严肃查处带“病”运营、超载运营等危及客运安全的行为,严厉打击在飞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城市广场等游客集散地争夺地盘、拉抢游客和敲诈勒索等欺行霸市行为。对“十一”黄金周期间的旅游接待用车,要在检查技术性能合格的基础上发给专门车证,没有专门车证的社会闲散车辆和农用车辆不准接待旅游团队。旅行社在租用车辆时,必须选择信誉好的车队、技术性能合格的车辆和责任心强、技术过硬的驾驶员,签订有关合同,明确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和处理赔偿办法。要在驾驶员和旅行社陪同人员中认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要求他们自警自重,在行车时注意车况、路况、人况,严禁违章驾驶和疲劳驾驶。对于容易发生旅游行车事故的危险路段,当地有关方面要设立警示牌,必要时须动用力量,采取一些非常规措施,以确保旅游行车安全。与此同时,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应督促当地的航空、铁路、水运等管理部门和经营企业,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切实做好安全检查,确保“十一”黄金周的长途客运万无一失。

  重点旅游城市和旅游景区要按照国办发[2000]46号文件的要求,制定黄金周期间紧急救援工作预案。有关人员要24小时值班;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后,要及时妥善处理,并按报告制度及时上报有关方面和全国假日办。对拖延缓报或隐瞒不报者,要按有关规定做出严肃处理。

  四、深入开展打假打非专项治理工作,整治和管理好黄金周旅游市场秩序,全面提高旅游服务质量。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38号),各地正在深入开展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各地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以打假打非、整顿旅游市场秩序、净化“十一”黄金周旅游市场为内容,立即组织当地旅游、工商、公安、物价、外汇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对旅游市场进行一次全面整治,形成声势,掀起高潮。要按照国办发[2002]38号文件精神,坚决打击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依法查处境外驻华机构非法从事旅游经营活动,整治旅游客运秩序,大力净化旅游景区(点)的游览环境。要严厉打击旅游购物欺诈行为,依法打击非法从事导游活动,规范旅行社经营和导游服务行为;要重点查处“黑社”、“黑店”、“黑车”和“黑导”等无证经营行为和私拿回扣、索要小费、强迫购物等不正之风,打击社会上出现的非法“陪游”、“伴游”等丑恶现象,整治“出国游”中存在的问题;要按照“诚信旅游企业”和“诚信旅游从业人员”的要求来规范经营和服务行为。“十一”黄金周期间,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要继续保持力度,各地有关部门要在认真履行国办发[2002]38号文件明确规定的本部门职责的同时,加强联合执法,及时查处坑蒙诈骗消费者、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问题。组团社和接待社之间不得发生因未签合同或产生合同纠纷而扣留“人质”特别是扣留旅游者的不法行为。如有违反,当地旅游管理部门要及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做出处理。

  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认真抓好“十一”黄金周期间受理和处理旅游投诉的工作。9月20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旅游城市和景区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向公众公布旅游投诉电话。

  五、进一步做好假日旅游统计预报和宣传报道工作,倡导理性旅游,促进旅游高峰期的合理分流。

  列入全国假日旅游统计预报系统的各重点旅游城市和重点旅游景区,要按照国家统计局、国家旅游局联合制定的“黄金周”统计制度和全国假日办《关于开展2002年“十一”黄金周预报及统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假日办发[2002]15号)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向全国假日办报送有关统计信息,并向当地有关媒体发送有关信息,确保工作有条不紊、信息准确无误。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负责人要严格把好统计数据及所报送的各种信息资料的质量关,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

  各地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进一步重视抓好“十一”黄金周旅游的新闻宣传工作,对本地区黄金周旅游进行以引导性为主的宣传报导。要通过做好对各地黄金周准备工作、旅游产品特别是旅游新产品的供给、旅游市场秩序、各类旅游接待单位的工作情况等方面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进一步培育旅游者理性的消费活动,激发各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的工作热情,把引导、管理和服务工作做得更好。

  为了搞好“十一”黄金周期间的重点宣传,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假日旅游协调机构接此通知后,优中选优,精心推荐本地区1—2个在近年内新推出的吸引力强、接待能力大(每天能接待万人以上)、富有特色的旅游景区或旅游项目,附有关文字和图像资料,于9月10日前报送全国假日办信息预报中心(传真:[010]65201642),以便全国假日办向新闻媒体推荐。

  六、进一步完善假日旅游工作的各项制度,保障各项具体工作环节的衔接和通畅,实现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正常高效的运转。

  “十一”黄金周期间,各级假日办必须将各项责任具体落实到人头,坚持24小时值班;对外公布的投诉电话,要保证24小时有人受理;各级假日办与组成单位之间的通讯联络要保持畅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列入全国假日旅游统计预报系统的各重点旅游城市、旅游景区假日办与全国假日办的通讯联络要保持畅通,确保黄金周期间出现的各种问题能够及时有效地得到解决。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列入全国假日旅游统计预报系统的各重点旅游城市、旅游景区假日办将贯彻本《通知》的情况,以及“十一”黄金周期间的值班电话、值班负责人及联系人员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各级假日办(或当地旅游局质监所)的旅游投诉电话及负责人、联系人的姓名、职务,于9月20日前一并传真报全国假日办综合组(即国家旅游局办公室,电话:[010]65122847,传真:[010]65201329)。

  特此通知。

  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办公室

  二ΟΟ二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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