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6月,农村姑娘晓红由于家里耕地少、生活困难,便来到城里一家生产毛巾的纺织厂打工,当起了一名纺织女工。
2001年10月单位跟晓红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她就成了这里的合同制工人,每个月(工资)600元,自己挺满意的,在家时家里也没有多少地,种完地就是玩儿,一年收入才1000多块钱。
在开始的半年里,晓红在这家单位一直工作的很顺心,每月都能按时领到工资,可是从2001年的12月开始,情况发生了变化。
2001年12月20日,厂里召开职工大会,厂长说产品销路不好,资金紧张,让职工为单位分忧解难,从下个月开始,工资一半发工资(钱),一半发(厂子生产的)毛巾。
虽然当时,职工们都不同意单位的这种做法,但厂子仍然从2002年1月开始,将职工的一半工资用毛巾来代替。
律师 魏然:这个厂子以毛巾充抵职工工资的做法是不对的,违反了我国有关工资保障的法律制度。依据相关规定,工资只能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而且用人单位也不得无故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提示: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在我国应当以人民币支付,特定的用人单位(如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对于特定的劳动者(如外籍劳动者)可以按规定用外币支付工资,除此以外不得用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货币进行支付。
晓红和几位工友在与厂子多次交涉没有结果的情况下,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厂领导协商,厂里取消了用毛巾代替工资的做法,同时还退还了职工用毛巾代替的那部分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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