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在哺乳期间,所接触的不利因素对婴儿的健康也有影响。为了确保母婴健康,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哺乳期内的女职工做出了法律保护。
2001年3月,杨小燕与某饭店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规定,杨小燕被安排在总服务台上夜班。2002年7月,杨小燕向饭店申请产假,饭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给予杨小燕90天的假期,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产假期到了,杨小燕向饭店提出,不宜再从事夜班,希望能够予以照顾。
该饭点不但不答应给杨小燕调班,而且还以杨小燕在哺乳期间不适宜工作为由,解除了与杨小燕的劳动合同。杨小燕对此不服,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恢复劳动合同并调整工作时间,当地的仲裁委员会最终支持了杨小燕的申请。
律师:按照我国《劳动法》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相关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所以,杨小燕所在的单位应当给予杨小燕调整工作时间。该单位以杨小燕不适宜饭店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是不成立的,是错误的。
提示:《劳动法》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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