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强是跟随乡下的外出务工队来到大城市打工的,在一家塑料制品企业工作,并与这家企业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工作了一个月后发放工资,可张强拿到钱后却兴奋不起来。原来当初签订劳动合同时已经注明每月工资是700元,可是张强仅拿到了500元。
张强:我觉得很委屈,辛苦干了一个月的活,工资怎么就被扣掉了200元呢?我找到企业主管,主管说企业所有的员工都是这样,每月先发一部分工资,企业扣掉一部分,等到合同到期后才能结清工资。
又工作了三个月,出于对企业这种做法的不满,张强和其他职工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而塑料制品企业负责人则辩称:“合同到期方可结清工资是企业劳动合同中条款,是企业每位职工都已签字同意的。”仲裁委员会在事实调查清楚后,做出裁决:塑料制品企业在裁决生效5日内必须支付结清企业所有职工已拖欠的工资,同时,还需支付每位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
律师:我们注意到把“合同到期方可结清工资”作为合同条款塞到劳动合同中,并且以此为由拖欠张强等人得工资,这种做法显然违反了《劳动法》以及有关法规的规定,根据《劳动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对用人单位这种克扣拖欠职工工资的行为应该加以处罚。
法律提示一: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法律提示二: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 481号)第3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金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工资报酬25%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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