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变更劳动合同需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那么,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时,企业给他调整到其他工作岗位,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吗?请看今天的法律服务台。
张凯是某公司的一名销售经理。最近几个月,他的销售业务不佳,并且连着三个月没有通过公司的业绩考核,鉴于这种情况,公司决定把他从销售经理的岗位调整到仓库任管理员。
张凯:我和公司签的劳动合同,注明了岗位就是销售经理。现在让我去干仓库管理员,这分明是不尊重劳动合同嘛!
张凯坚持认为公司的做法属于变更劳动合同,而变更劳动合同必须经过自己的同意。他拒绝到新岗位工作。张凯和公司各持己见,最后只好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来解决问题。
公司是否有权给张凯调岗,这属于变更合同吗?
提示:《劳动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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