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要问从10月16日起开始施行的9项罪名中哪一项最引人关注,答案毋庸置疑,当属“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公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确定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罪名。
据权威部门解读,本罪的犯罪主体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其中“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曾经是国家工作人员,但由于离休、退休、辞职、辞退等原因目前已离开了国家工作人员岗位的人。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出台,从侧面反映了当前社会中存在某种‘公权力私有化’的现象。”分析人士认为,当本来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仅仅因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就成为请托人“找人办事”的追逐目标时,说明公权力有“私有化”的倾向。因此,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设立,有“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的效果。同时也表明,刑法作为社会控制的最严厉手段,正用其敏锐的触角在深水区“设网捕鱼”。
很多人误以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一个“横空出世”的新罪名。事实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确定来源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听到“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一罪名时,国内著名反腐专家、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林喆的感觉是“精神为之一振”。“这项罪名主要是针对和官员有关系的人的贪腐现象而设定的,这是司法实践对于立法促进作用的体现。”林喆对记者说。
林喆举例说,落马贪官成克杰的情妇李平就曾利用其影响力牟取利益。“事实上,大家可能都能明白贪腐官员身边的人不可避免地和其存在利益关系,但是由于缺少相应的罪名,办案人员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难以将罪名和刑期具体落实。有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之后,对于腐败人员的定罪量刑将更加易于操作。”
很多人误以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一个“横空出世”的新罪名。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向记者解释说,事实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确定来源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据介绍,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将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的索贿受贿行为,规定为犯罪。
对此,黄京平给出了一个形象的比喻———相当于“孩子是在2月份生的,现在给起了个名字”。
据最高检有关部门透露,本罪罪名可以对应《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十八条规定的影响力交易犯罪。
国内著名反腐专家、中央编译局当代马克思主义研究所所长何增科进一步解读说,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国际社会行贿受贿罪一个重要罪名,在日本又称为“斡旋受贿罪”。缺少这样一个罪名,将使那些利用自己的影响力直接或间接影响决策的受贿行为逍遥法外。设立这一罪名符合国际惯例,使反贿赂罪的法网不再有重要遗漏,有利于更加有效地利用法律武器打击贿赂犯罪。
今年以来,“反腐法规密集出台”成为一个明显的迹象。根据中央的部署,到2010年我国反腐败法律体系就将基本建成。专家指出,反腐败法律体系全面建成的标志应该是反腐败法的出台
据受访专家介绍,迄今为止,我国刑法已经形成针对受贿行为的三道堵截网:第一道是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针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务行为而索贿或受贿的行为。第二道是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针对国家工作人员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而索贿或受贿的行为。如今,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设立了第三道法网,即“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分析人士认为,一个罪名的设立,可以使一些问题清晰起来,更富操作性,但一个罪名与社会现实之间可能还无法实现完美对接,它还需要很多配套工作。
回顾今年以来的反腐形势可以发现,“反腐法规密集出台”成为一个明显的迹象。
今年上半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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