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原房产局局长周久耕
周久耕所戴的手表
周久耕所抽的烟“南京九五至尊”
去年底,南京江宁区原房产局局长周久耕因发表“查处低价销售楼盘”言论而遭到网友人肉搜索,被曝出抽天价香烟、戴名表等腐败嫌疑,被网友称为“天价烟局长”、“周至尊”。周久耕随后受到有关部门的审查,并被移交司法机关。昨日下午,南京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周久耕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20万元,受贿所得赃款予以追缴并上交国库。
[一审判决]
周久耕被判11年,未认定其“自首”
下周决定是否上诉,此案中行贿者没有受到指控
昨日下午,南京中级法院对周久耕受贿案作出了判决,法院审理查明:周久耕在担任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江宁区民政局局长、江宁区房产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承接工程、企业改制、人事调动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共收受贿赂人民币1071257元和港币11万元。法院认为,周久耕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周久耕归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并主动退出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
从这个判决我们可以看出,庭审中,周久耕就27万余元的装潢款不是受贿而是借款一说,没有得到法庭的认可,同样,法庭也没有认定他是自首。
周久耕的辩护律师金辉告诉记者,昨天下午宣判后,周久耕显得十分平静,没有表现出任何的不满,但他说10月12日要和律师深谈一次,然后决定是否上诉。金律师告诉记者,他本人对判决结果基本也可以接受,量刑还是比较准确的。虽然和他的期望值有点差距。他在辩护中认为,周久耕有自首情节,因为第一笔赃款是他自己交代的,而且其中的27万元也不应该认定为受贿,但法院对他这两条辩护意见没有采纳。他原先的设想是判处10年到10年半有期徒刑,但11年的判决结果总体讲和周久耕的犯罪情节还是相适应的。因为依据刑法的规定,受贿10万元以上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法院认定周久耕受贿120万,但考虑到他认罪态度好和其他可以从轻判决的情节,最终判刑11年。
周久耕因受贿而受审,那向他行贿的那些人有没有受到指控呢?据了解,行贿者均未被指控,因为他们不存在非法目的。有关法律人士解释说,法律上确实有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的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是行贿罪。”但行贿罪受贿罪有一个很大的区别,行贿罪必须是“谋取不正当利益”,只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才是行贿。在我国目前反腐斗争中,因受贿犯罪被处罚者多,而因行贿犯罪受处罚者少,这也体现了我们的立法者和司法者对法之本意的良好把握。
[庭审回放]
“事情因网络而起,但我是自首”
周久耕庭上掏面纸拭泪,自称受贿没有侵害国家和集体利益
周久耕受贿案9月4日上午9:30在南京中级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本报记者来到法庭进行了旁听。当身穿短裤汗衫的周久耕被法警带到法庭被告席入座,看到旁听席上的亲友时,他微微点了点头。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周久耕表情都比较平静,但是谈到“伤心处”,声音哽咽,掏出随身携带的面纸拭泪。
周久耕当庭承认有罪
检察官在公诉书中指控周久耕先后25次收受贿赂共计107.1257万元、港币11万元,并提出量刑建议——有期徒刑10年以上。周久耕在2003年2月至2008年1月这一段时间,先后担任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江宁区民政局局长、江宁区房管局局长。
检方认为,周久耕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久耕对指控表示基本没有意见,承认自己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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