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因不服一审判决,到法院查阅案件材料时,发现有人在诉状上写下“狗×的,没有需要补偿的义务、事项和理由”等不雅字眼。8月24日,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称,经查实,这是钦北区法院一名副庭长所为,当时是随意写的,没有任何指向,也不存在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违法违纪行为。目前,钦北区法院已对当事法官进行批评教育,并已对原告致歉。
查阅案卷被“雷倒”
去年,钦州市民陆女士与南宁一家公司发生劳动合同纠纷后,把对方告上了法庭。此案由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陆女士的丈夫李先生是她的委托代理人。李先生说,去年12月初,法院下达一审判决书。法院判决对方赔偿1400多元,这与他妻子当初的要求相差甚远,妻子不服,表示要继续上诉。
去年12月8日,李先生到法院查阅案件材料时,在一份起诉状的末页,看到有人在空白处写下了两行文字。上一行写着“狗×的”字样,下一行则写着“没有需要补偿的义务、事项和理由”字样。
李先生说,这两行字写在他妻子的签名旁,显然是“以文字形式公开谩骂和侮辱”,使他和妻子无论从精神上、心理上乃至人格尊严都受到莫大的伤害。同时,联想到一审判决的结果,夫妻俩认为,有人误导和左右了此次判案,导致他们“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明显处于不公和不利的被动局面”。
字迹作者有两版本
李先生说,事发两天后,他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苏某反映了这一情况。苏某称他与这件事无关,是“我们庭其他人写的”,并当场写了一份相同内容的文字,让李先生去做鉴定。
时隔一天,也就是去年12月11日,苏某来到了李先生家中。“他说字是其他人写的,但他是负责人,脱不了干系。他要求我们不要把事情闹大,还想拿回他写的那份文字。”李先生回忆说,又过了几天,苏某再次找到他,表示字是该庭一名揭姓副庭长所写。
李先生当初发现不雅字眼后,便复印了诉状,这次拿到苏某的字迹样本,他便把两份材料送到南宁一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出人意料。记者见到,这家鉴定中心向李先生提供的鉴定书称,运用单字特种标示法对两种字迹相互比较检验,发现两者在连笔形态、笔画搭配、笔顺等特征,反映了同一人的书写习惯和书写规律。鉴定书的结论是,两种字迹是同一人所写,言外之意是不雅字眼为苏某所为。
同样在事发后,李先生又把此事反映给这家法院的纪检监察部门。去年12月18日,对方答复他“是揭姓副庭长在审理该案时所写”。
据了解,在陆女士这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的一审审理过程中,揭某是该案件合议庭的审判员。
始作俑者究竟是谁
李先生表示,随着事件的进展,钦州市多个部门曾出面协调处理此事。一次,钦北区法院一名负责人“向我们表示抱歉,说了对不起,还说已要求揭某写了检讨”。不过,让他和妻子不满意的是,该负责人仍称字是揭姓副庭长所写。
直到今日,李先生夫妇仍然相信诉状上的不雅字眼是苏某所为。在他们看来,苏某并不是原来合同纠纷案的合议庭成员,“居然能把对案件的看法以及判决的要求,很明确地写在起诉状上”,“属于间接插手他人办理的案件”。更让他们不满的是,“在证据确凿和事实清楚的情况下”,苏某从未向他们承认过这些字是他所写。李先生认为,揭某只是苏某的“替罪羊”,同时也有作伪证的嫌疑。
李先生夫妇认为有人干预一审判案的另一个“证据”是,当初那件劳动合同纠纷案,后经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结果“大相径庭”:陆女士拿到1万多元的赔偿金。
今年7月,李先生夫妇向钦北区法院递交了起诉状,以名誉权、人格权等受到侵害为由,要求苏、揭两人公开登报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43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8月3日,法院的裁定书称,对此次起诉不予受理。
相关链接:
留言要注意语言文明,此间评论仅代表个人看法 查看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