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刘加军。 新文化报
新华网长春8月21日电(记者周立权)身负30起强奸案和多起抢劫、入户抢劫案的罪犯刘加军,8月20日上午被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死刑。
1975年3月出生的刘加军,家住吉林德惠市夏家店镇小泉沟村。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07年8月被刑事拘留。
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刘加军犯强奸罪、抢劫罪,因涉及被害人隐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审理查明,刘加军自2003年2月至2007年8月期间,实施强奸犯罪30起,强奸妇女30人,其中未成年人15人,还在强奸中多次抢劫、入户抢劫,情节极其恶劣。
法院认定刘加军采用持刀威胁等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多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多次、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一定区域内,长时间连续多次强奸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犯罪气焰十分嚣张,社会危害性极大。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刘加军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后,刘加军不服,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刘加军执行枪决。
责编:汪蛟龙
留言要注意语言文明,此间评论仅代表个人看法 查看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