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杨通讯员胡春晓张玉卓)昨日上午,在德惠市强奸30起,抢劫、入户抢劫多次的罪犯刘加军被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死刑。
刘加军,男,1975年出生于伊通满族自治县,初中文化,住德惠市夏家店镇小泉沟村5社。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6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07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
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加军犯强奸罪、抢劫罪,因涉及被害人隐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审理中查明,刘加军自2003年2月至2007年8月期间,强奸妇女30人,其中未成年人15人,还在强奸中多次抢劫、入户抢劫,情节极其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已构成强奸罪、抢劫罪。由于在一定区域内,长时间连续多次强奸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引起广大妇女恐慌,严重扰乱群众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犯罪气焰十分嚣张,社会危害性极大。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判决:刘加军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后,刘加军不服,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昨日上午对刘加军执行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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