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张厚华、张涛、普华永等三名被告在看守所内接受宣判。
当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发生在晋宁县看守所的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判决,对在看守所内故意伤害致李荞明死亡的张厚华、张涛、普华永三人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法院判处张厚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张涛有期徒刑17年,罚金1000元;判处普华永有期徒刑16年。同日,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原晋宁县看守所民警李东明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苏绍录犯虐待被监管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新华社发(魏文静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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