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台州7月28日电 (记者袁爽) 国有企业在用工制度改革中所引发的职工权益保障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原工人被聘任为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五年以上,在聘用岗位上退休、退职的女工,可按规定选择50岁或55岁退休。但在单位做了30多年会计的浙江台州仙居县供电局女职工张鑫花,却被单位突然以年龄到50岁为由退休,她一纸诉状将当地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和自己所在单位告上法院。
单位提前5年将她办理退休 她向法院讨说法
原告张鑫花于1987年3月调入浙江台州仙居县供电局企财科做会计。1995年12月12日,仙居县供电局与张鑫花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合同条款中约定,张鑫花“按现在企财科的工作履行岗位职责”,并得到了当地人事劳动局的鉴证。
原告连续从事会计工作三十多年,历任仙居县供电局的助理会计师、主办会计、成本会计、会计组组长等职。今年4月初,张鑫花突然得到自己被批准退休的消息,感到十分震惊。她认为,今年自己刚满50周岁,按照相关规定,像她这样在会计岗位工作的女职工,有选择自己在50岁退休还是55岁退休的权利。
据张鑫花了解,今年3月25日,仙居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根据仙居县供电局的申请,批准将她退休。因此,她认为仙居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严重违法,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为此,她以仙居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为被告,以仙居县供电局为第三人,向仙居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消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单位没给她发聘书 但她一直在会计岗位工作
在庭审中,原告张鑫花、被告仙居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以及第三人仙居县供电局,就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以及实体内容进行激烈地质证和辩论,使本案争议的焦点逐渐露出水面。
原告认为自己具备助理会计师的任职资格,自1987年3月,一直在仙居县供电局企财科做会计。1988年12月30日至1990年12月30日,仙居县供电局聘任她为助理会计师,1995年12月12日,仙居县供电局与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直至被批准退休,一直担任仙居县供电局的会计工作,这种事实的用工关系客观存在。据此,按照相关规定,她有选择到55岁退休的权利。
而被告和第三人认为,1988年12月30日至1990年12月30日,仙居县供电局聘任张鑫花为助理会计师属实。但此后,没有继续发聘书聘任她,因此,张鑫花不能享有退休年龄选择权。被告根据有关规定,核准张鑫花退休的行政行为是正确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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