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西安7月24日电 (记者梁娟) 被公安部列为全国“一号大案”挂牌督办的陕西省府谷县“5·29”特大持枪杀人抢劫案,7月24日由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府谷县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判决两名主犯死刑,一名主犯死缓。
据了解,2006年,犯罪嫌疑人张宏怀在山西灵石县购买了1支猎枪、1支左轮手枪和30发子弹。2008年5月29日,府谷县史学晓和张艳表在银行取款200多万元,驾车返回途中,遭张宏怀等4人枪击身亡,200多万元现金被劫。这起持枪抢劫杀人案因数额巨大,作案情节恶劣和社会影响大被公安部列为全国“一号大案”挂牌督办。
2008年11月,犯罪嫌疑人张宏怀、彭德华被公安机关抓获,赵国强投案自首。目前另一犯罪嫌疑人尤文强仍然在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3、4月间,被告人张宏怀产生抢劫念头,纠集赵国强密谋作案。4月19日8时许,两人在山西柳林县农业银行桥西营业所尾随两名取款人的小轿车,并持枪抢劫20万元人民币和两部手机。
2008年5月29日8时许,张宏怀、彭德华、赵国强和尤文强携带手枪和猎枪等作案工具,在陕西省府谷县工商银行对面的马路上蹲守。9时30分许,从银行取款出来的史学晓和张艳表驾车离开,四人即驾车尾随。在府谷县孤山沈焉煤检站下行道时,4人持枪下车围住被抢车辆,张宏怀持猎枪向司机张艳表背部开枪致其当场死亡,又向史学晓头部开枪将其打死。4人抢劫了200万元人民币以及两被害人身上2600元现金和一部手机。另查明,张宏怀自2006年以来一直将上述两次作案的两支枪和30枚子弹存放家中。
榆林市中院认为,被告人张宏怀、彭德华、赵国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枪拦路抢劫银行取款人,数额特别巨大,且致两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张宏怀还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榆林市中院判决被告人张宏怀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被告人彭德华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赵国强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据了解,法庭宣判后,张宏怀和赵国强没有当庭表示上诉,彭德华则不服法庭判决当庭表示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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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刘海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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