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湖北法院网报道,7月14日,受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彭振坤送达了[2009]鄂刑三终字第71号刑事裁定书,二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彭振坤犯受贿罪事实清楚,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被告人彭振坤上诉,维持原判。
2月20日,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振坤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0元,其违法所得159万元予以追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彭振坤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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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刘海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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