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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学生被退学 起诉学校要求退还学费被驳回

 

CCTV.com  2009年07月10日 16:34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解放日报   

  法院认定学校已履行教育培训义务无需返还

  “富家女”陈珍(化名)在学校宿舍丢了东西,便将怀疑对象的物品扔在走廊上。学校以严重违反校纪为由,对其作出勒令退学处分。事后,陈珍告上法院要求返还两年学费13万元。近日,市一中院对此作出终审判决,对陈珍的诉请不予支持。

  2006年8月,16岁的陈珍被父母送到上海师范大学剑桥国际中心高中部就读,学费每年6.5万元。同年9月,在缴纳了前两年的学费13万元后,陈珍入住该校学生宿舍,开始了学制3年的学习生活。

  剑桥国际中心向她发放的《IGCSE课程2006年强化班入学条款》约定: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必须遵守学校纪律及学校有关住宿、假日安排等规定,校方有权对学生违纪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理及处分直至建议退学或开除。学生因受处分被建议退学或被开除的,校方不退还所收费用。

  去年3月,陈珍的一个小物件不见了,她怀疑是同宿舍的小花偷的,两人当即吵了起来。后来,陈珍擅自撬开小花的抽屉,把里面的东西都仍了出来,但却没找到自己丢失的物件。为了泄恨,陈珍还将小花的东西扔到了走廊上。

  由于陈珍的严重违纪行为,班主任随即和陈珍的父母取得联系,要求面谈。但陈珍父母两次爽约,班主任多次电话催促后,他们才从合肥赶到上海。

  出乎校方意料的是,陈珍父母不但对女儿的行为大加庇护,还指责学校管理混乱。去年4月2日,剑桥国际中心对陈珍作出勒令退学处分。之后,陈珍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双方学习合同无效,返还学费13万元。

  一审法院对陈珍的诉请未予支持。陈珍不服,向市一中院上诉称,上师大剑桥国际中心未经备案,无法人资格,属非法办学,其教育培训合同无效;《入学条款》系单方条款,上面无本人签名,原审法院以此所作的事实认定及处理有误。此外,纠纷的产生也与该中心管理不善有关,该中心将所有责任均推给上诉人并作出勒令退学的决定,实属不当。据此,请求法院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上诉人诉请。

  上师大剑桥国际中心辩称,《入学条款》具有教育合同性质,双方应严格遵守,陈珍因违纪被勒令退学,应自行承担责任,且不同意返还所收费用。

  合议庭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是否有效。首先,上师大剑桥国际中心是直属于上师大的全日制专业教育培训机构。2006年8月,陈珍自愿与剑桥国际中心建立教育合同关系,《入学条款》形式完备,内容明确,反映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陈珍严重违反校纪,学校根据《入学条款》作出处分决定,并无不当。

  其次,《入学条款》已明确规定学生因违纪被建议退学或被开除,学校不退还所收费用;且事实上,剑桥国际中心在收取陈珍交付的学费后,也根据学习进度,向其提供了近两个学年课程教育,已履行了相应教育培训义务,无需再退还学费。陈珍诉称剑桥国际中心属非法办学,并无充分证据,法庭不予采信。据此,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报见习记者 陈琼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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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李秀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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