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 (记者裴晓兰)刘女士发生交通事故被撞后丧失了嗅觉,她于是起诉肇事者索赔。记者昨天获悉,顺义法院一审判决肇事者赔偿刘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刘女士诉称,去年12月中旬,她骑自行车在顺义区城区街道上与张先生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倒地后造成脑部受伤。出院后,她感觉自己闻不到气味,于是又到医院检查,结果被确诊为“嗅觉丧失”。刘女士认为,她丧失嗅觉与那场车祸存在因果关系,起诉要求张先生赔偿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万余元。
张先生认为,刘女士在住院期间没有发现丧失嗅觉,出院后才发现,与交通事故不存在因果关系。案件审理期间,法院指定鉴定机构对刘女士的病情进行鉴定,结论是:刘女士的嗅觉丧失是交通事故造成的,但其损伤不构成伤残。
法院未支持残疾赔偿金的请求,但考虑到张先生的行为使刘女士嗅觉丧失,给她今后的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判决张先生赔偿刘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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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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