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华一审被判死刑 市三中院供图
今日(8日)上午,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重庆市涪陵区敦仁街道办事处原副主任孙华杀妻案进行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孙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孙华于2005年1月与前妻离婚,有一女儿随孙华生活,后女儿随前妻生活,由孙华每月支付生活费。2007年10月,孙华与被害人杜娟相识,并于2008年3月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一般,但为支付孙华的女儿生活费问题,孙华与杜娟多次发生矛盾。2009年2月11日晚,双方再次为此事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抓打。12日凌晨2时许,警察到其家进行了调解,至早上双方仍在争吵。杜娟的母亲李启英、嫂子许天会在12日上午还去对二人进行过劝解。至中午杜娟与孙华又开始抓打,孙华即产生与杜娟同归于尽的想法,孙华就将杜娟压在客厅地板上,用手掐杜娟的颈部,直至杜娟不能动弹为止。孙华随即服下半瓶阿唑伦(安宁片)药和一瓶碌硝硒阳片和六粒瑞美隆药。孙华怕杜娟没有被掐死,又到厨房拿了把菜刀在杜娟的颈部两侧割了几刀,然后到卧室用菜刀将自己的双手静脉血管割开后躺在床上。当日17时55分,孙华的妹妹孙雪梅、杜娟的嫂子许天会等人到孙华家,发现杜娟已死亡,遂向“110”报警,并将孙华送到涪陵中心医院抢救脱险。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手段残忍,后果严重,本应依法严惩。但鉴于本案系家庭纠纷引起,被告人孙华认罪态度较好,故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孙华表示,待与其辩护律师商量后再考虑是否上诉。 (通讯员杨君相、喻伦泰)
责编:李秀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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