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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晴隆县原黄金局局长一审领刑20年

 

CCTV.com  2009年07月07日 10:40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新华网综合  

  晴隆县黄金管理局犯单位受贿罪,被处罚金20万元;其余3名黄金局工作人员同时领刑

  据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报道,记者昨日从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获悉,备受当地社会关注的该省原晴隆县黄金管理局局长杜碧文等人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并滥用职权“扩能扩界”致使国家矿产资源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一案,已经兴义市人民法院一审,涉案人员纷纷领刑。其中,杜碧文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

  滥用职权捞取30万元好处

  2007年2月,杜碧文到晴隆县黄金管理局任局长后,于同年4月10日就晴隆县的黄金矿山开采、生产情况拟写《关于黄金开发生产的专题报告》上报晴隆县委、县政府。杜碧文在报告中提出“扩能扩界”,即将6个无证矿并入紫马、碧康、后头箐三个有证矿进行开采。此后,晴隆县黄金局分别于2007年5月1日、5月23日下发2个扩能扩界文件。

  2007年6月,原黔西南州昌隆有限公司法人罗飞(另案处理)找到杜碧文提出将荣昌金矿挂靠碧康金矿后自己开采,答应给杜碧文30%的干股。

  同年7月6日,杜碧文召集陈代华(副局长)、聂玉洪(矿山管理股副股长主持工作)等人召开黄金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了3个扩能扩界文件,其中之一就是将荣昌金矿并入碧康金矿给罗飞开采。

  文件下达后,杜碧文找到罗飞,提出将罗飞许诺的30%的干股折算成30万元现金。2007年8月,罗飞通过银行转帐30万元,存入聂玉洪妻子袁某某在工商银行的账户上,由聂玉洪将30万元分两次转交给杜碧文。

  据了解,晴隆县后头箐金矿矿主张朝贵,为在开采黄金过程中能得到杜碧文的关照,在2007年6月杜碧文交通肇事住院期间,以探病为由向杜行贿1万元。

  为矿主“出力”3人收受15万元

  2007年7月16日,因交通肇事的杜碧文被宣布停职,黄金管理局工作由副局长陈代华主持。

  同年11月初,晴隆县王家湾金矿矿主兰平(另案处理)找到陈代华、聂玉洪、陈真鹏(办公室副主任),让3人帮忙把无证矿鲁础孔矿点通过“扩能扩界”的方式挂靠到有证金矿进行开采,并许诺办成后给陈代华10万元、聂玉洪10万元、陈真鹏5万元的感谢费。

  2007年12月1日,杨兴隆出任晴隆县黄金管理局局长后,陈代华、聂玉洪、陈真鹏三人积极为兰平出谋划策。同年12月10日,杨兴隆与陈代华及分管县长到黔西南州黄金管理局汇报工作,期间在兴义一酒店吃饭时,黔西南州黄金管理局局长(兰平堂兄)提出要杨兴隆将鲁础孔矿点给兰平开采。

  杨兴隆回晴隆后于12月13日召开黄金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了无证矿鲁础孔矿点挂靠王家湾金矿给兰平开采的决定。

  发文当日,兰平即到晴隆县工商银行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取款15万元,存入聂玉洪提供的其妻袁某某的账户,聂玉洪从中拿出5万元给陈真鹏。此后,2008年1月18日,兰平在晴隆县农业银行存入10万元到陈代华账户上。

  黄金局“小金库”收取贿赂

  就在陈代华主持工作期间,其利用职务之便,于2007年9月14日召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晴金字(2007)17号《关于同意联合金矿县方职工处理原老万场金矿二分矿矿渣的批复》,要求晴隆县老万场二分矿的职工交5万元“管理费”,才能处理该矿矿渣。当日,老万场二分矿职工陈某、卢某某将5万元“管理费”交到黄金管理局财务人员李某处后才拿到该文件。

  同年9月19日,陈代华安排财务人员李某收取晴隆县后头箐金矿张朝贵的感谢费3万元。

  11月1日,陈代华以“分成款”的名义安排财务人员李某收取晴隆县新在、白泥坳金矿矿主黄彪9.6万元。上述共17.6万元均入在黄金管理局的小金库账上。

  2007年12月1日,杨兴隆担任晴隆县黄金管理局局长后,于2008年4月7日安排财务人员李某收取晴隆县碧康金矿陈怀柱赞助黄金管理局的买车款5万元入单位小金库。

  2008年5月22日,杨兴隆将单位受贿的22.6万元钱全部用于购买雪佛兰科帕奇越野车一辆。

  涉案人员纷纷领刑

  据了解,杜碧文收受矿主罗飞、张朝贵31万元,为其谋取利益,滥用职权下发5个扩能扩界文件,涉及无证矿8个,造成国家金属资源破坏量达26.9万克,价值4372万余元。

  而陈代华滥用职权签发的3个扩能扩界文件,涉及无证矿3个,造成国家金属资源破坏量达2.9万多克,价值483万余元,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矿主兰平10万元,主持工作期间单位受贿17.6万元。

  一审法院以晴隆县黄金管理局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20万元。以杜碧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

  以陈代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单位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处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

  以聂玉洪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处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以陈真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元。杨兴隆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随案移送雪佛兰科帕奇越野车一辆,没收上缴财政。继续追缴杜碧文犯罪所得赃款31万元和聂玉洪犯罪所得赃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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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李秀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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