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太原7月2日电 (记者刘鑫焱)7月1日,山西临汾市尧都区法院对襄汾“9·8”溃坝事故中另外5名责任人作出一审判决:原襄汾县安监局局长张新如等5名被告人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至5年。
这是襄汾“9·8”溃坝事故继首批12名责任人被判刑后,又一批5名责任人获刑。
据介绍,此次判决的时任襄汾县安监局局长张新如、总工程师刘政民、煤炭及选矿企业安全股股长王耀红等5人,在明知新塔公司没有安全许可证和尾矿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既不提请县人民政府对该企业予以关闭,又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消除坝体存在的重大隐患,最终导致了“9·8”溃坝事故的发生。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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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彭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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