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法院网报道,6月23日上午,安徽太岛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非法集资6.08亿元案在安徽省阜阳市中级法院公开审理。
涉案7名被告人中,除1人为安徽省固镇县籍外,其余6人均为阜阳市及太和县人。其中年龄最大的55岁;最小的32岁。
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6月11日,由安徽太岛薄荷药业有限公司和安徽阜阳福兴商贸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安徽太岛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由被告人张彦担任董事长、被告人张林担任总经理,被告人温海强等人担任董事。因资金缺乏,为进行租地造林,张林等人策划采用定期高息回报模式向社会募集资金,得到张彦认可。后太岛农林公司于2003年7月22日开始实施非法集资。
初始阶段,该公司以与群众签订股份林苗圃、林场合同方式,约定在5年内分阶段支付本息,其中前6个月逐月返还累计金额为投资额的120%,然后每逢周年返还投资额的20%,5年累计返还本息为投资额的220%。后又分别以“股份林合同书”、“合作(股份林)合同书”的名义与群众签订合同,并不断更换返还期限、返还比例、返还方式,以更多地募集资金。在此过程中,该公司编制宣传画册、内部专刊、光碟等宣传资料,联系有关媒体,片面宣传公司造林项目符合国家政策并得到省、市政府的认可,重点宣传根本没有进行实质性建设的林纸一体化项目,夸大建林面积,采用抽象的概念表述经营模式,刻意回避返本付息的集资模式及经营风险,造成其经营模式完全合法、符合国家政策、为政府部门所认可的假象。
同时,该公司不断扩展集资区域,先后在安徽、河南、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等省、直辖市的数十个地市成立大量分公司、特许服务中心。规定业务员、特许服务中心根据每月集资金额按比例进行提成,通过组织培训、摇奖、安排群众免费到林场参观等形式,以分公司、特许服务中心为基点在当地开展集资活动。从2003年7月至2007年12月,太岛农林公司共向群众吸收款项共计14251人次6.08亿元,支付集资款本息合计4.62亿元,支付基地费用支出5304万余元,支付业务员费用合计6019万余元,至案发尚欠集资户资金1.46亿元。
该公司在经营期间, 先后从合肥市肥东县、阜阳市阜南县、太和县、亳州市涡阳县、利辛县、河南省西华县等地租地造林或购买所租赁林地上的林木,办理林权的林木共计有37983.69亩,其中已办理林权证转让计617.28亩。
2008年1月25日,被告人张彦、张林、房国好、温海强、汪涛、苗廷志、范世荣先后被批准逮捕或取保候审。
庭审中,被告人张彦等人对起诉指控其犯罪事实提出异议,辩解其公司经营林纸一体化发展模式,曾得到省市政府批准认可,经过有关专家考察论证,并被列入政府重点支持项目。同时认为公司林地发展已上规模,与投资者的合作均以规范合法方式操作,且公司现有资产除有能力清偿全部债务外,尚有2亿多元盈余资产。对于指控其公司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事实,被告人张彦等人则认为林权经营属改革初始阶段的试验摸索产业,让一部分群众参与林地投资获益,主观上不具有扰乱金融管理秩序故意,故认为不构成所指控犯罪。
由于该案涉及证据繁多,截止记者下午发稿时,庭审仍在举证质证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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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李秀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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