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日(6月23日)从(山西)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昨日静乐县人民法院对忻州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郝兴仁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郝兴仁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追缴的90万元赃款及40万元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郝兴仁在担任忻州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在河曲县国华学校变更土地用途审批过程中,收受该项目负责人贿赂10万元;在忻州市开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审批时,先后收受贿赂180万元。分两次在天上人间大饭店入股100万元,并先后分得红利40万元。
法院认为,郝兴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分4次收受他人贿赂190万元,利用受贿赃款入股获利40万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发后,其如实向纪检、司法机关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其亲友积极配合,赃款全部退缴,遂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上述判决。(靳子荣 杨海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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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李秀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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