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宁波6月19日电(何蒋勇 潘利)今天下午,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醉酒死亡赔偿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九被告共同赔偿死者家属63882元。
据了解,2009年2月25日中午,王某在自己家摆酒宴为竺某庆祝生日,竺某叫上李某(女)和其他七个朋友一同前往王某家中聚餐。聚餐过程中,李某与九被告逐一干杯,连喝10杯黄酒,每杯约3至5两,坐在李某身边的戴某为其斟酒。
喝完这些酒后,李某便倒在餐桌边的床上。众被告见其脸色不对,将其扶起,采用拍背、掐人中、抠嘴巴等方式试图将其唤醒,均无效。见李某脸色发青,嘴唇发紫,众被告拨打110报警。110接报后将李某送至医院抢救,但李某终因饮酒过多,无法顺利呕吐,窒息身亡。3月26日,李某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同席9人共同赔偿10257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九被告与李某共饮过程中,应予以相互关照。由于众被告未劝阻李某的过量饮酒行为,还与之共饮,导致李某因饮酒过量窒息死亡的产生,对此众被告均应负一定的责任。特别是被告竺某、王某作为酒宴的组织者和承办者,更负有保障宾客的人身安全的义务,在众被告中应负相对较大的责任;被告戴某不仅未劝阻李雪梅过量饮酒,反而为其积极添酒,也应在众被告中负相对较大的责任。
今天,该法院一审判决九被告共同赔偿原告63882元,其中,酒宴组织者竺某、承办者王某、和积极添酒人戴某各负担127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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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李秀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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