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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销售、使用作弊器材可能触犯什么罪名

 

CCTV.com  2009年06月19日 11:01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检察日报   

  背景链接:近日,吉林省松原市扶余县两名女教师向考生出售高考作弊用的接听、接收工具而被刑拘的事件,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据本报6月16日一版报道,此案中教师的“上线”其实在高考前已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认定刘艳华是其交易链条上的三级代理。吉林省松原市公安机关国内安全保卫支队副支队长马宏哲表示,警方正通过交易链条向下追查,购买及使用者是重点调查对象。他表示,一旦追查到学生高考中使用作弊器材,将会同教育部门取消其高考成绩,并追究刑事责任。

  高考作弊事件越来越受到公众的关注,买卖以及使用作弊器材的人员可能承担什么刑事责任,构成何种罪名,不能不引发人们的思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作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大肆销售考试作弊用的窃听、窃照器材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很大,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应当给予刑事处罚;而对于仅仅购买作弊器材的学生家长或考生则不应受到刑事处罚,对于使用作弊器材接收考场外所传答案的考生,一般也不宜追究刑事责任。

  现有刑法条文制约了打击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器材的行为

  刑法中与这些考试作弊器材有关的罪名有两个:一是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的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二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的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一些媒体报道的考试作弊器材是否可以纳入间谍专用器材或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范围?这两种“专用器材”的范围有何区别?对此,王作富指出,1997年修订刑法时,设立这两个罪名主要是针对当时一些人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和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侵犯公民隐私、偷拍他人行踪,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什么是间谍专用器材?《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为用于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下列器材:1.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2.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3.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4.其他专用间谍器材。王作富认为,两罪所称的“专用器材”有所不同,其中间谍专用器材的范围更大,但现在看,当时对这些专业术语没有过多推敲,并不是太严密。比如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的间谍专用器材中的窃听、窃照器材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的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有何区别,就没有太多考虑,而实际上,仅对“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来说,两罪规定的范围应该基本是相同的,因为“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当然能用于间谍行为。既然加上“间谍”这个限制词似乎意义不大,而且由于“间谍”一词可能引起争议而会制约打击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器材的行为,所以王作富建议对刑法的有关规定以后要作出适当的修改,比如可以取消“间谍”一词,改用其他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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