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州6月15日电(记者吴涛)马某军涉嫌组织利用聋哑人在广州市中山三路中华广场盗窃价值共8591元人民币财物一案15日上午在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开庭。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马某军、曹某花、彭某、常某婷伙同同案人谭某敏、王某芳(均系另案处理)于2009年1月17日14时许,在被告人马某军的安排下,到广州市中山三路中华广场商铺,由被告人马某军、曹某花、彭某在旁掩护实施盗窃。
被告人常某婷和同案人王某芳窃得眼镜、服装等物品共计18件,总价值8591元人民币。得手后将部分赃物给被告人曹某花、彭某携带。被告人马某军等人到约定地点与等候接应的同案人刘某华会合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检察院认为被告马某军等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被告人曹某花、彭某、常某婷是聋哑人,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九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庭审现场,被告中除常某婷承认盗窃行为外,其余三人皆辩称在被公安机关抓捕之前四人彼此不认识,否认控方指控,但控方提供的证据--中华广场的现场监控录像显示:马某军、曹某花、常某婷三人曾一起进入广州市明廊眼镜技术有限公司中华广场分店,且彼此进行了手语交流。
此外,根据马某军辩护人提供的一份未经法院查实的聘书材料显示,马某军受聘从2007年至2011年担任北京手语研究会顾问,聘书署名北京市聋人协会。
相关链接:
责编:石光辉
留言要注意语言文明,此间评论仅代表个人看法 查看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