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周某在交通肇事后不但不积极救助被害人,反而将受害人隐藏起来后逃逸,导致受害人死亡。近日,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十二年。
2008年9月21日,周某驾驶摩托车途经长兴县夹浦镇路段时,与同方向骑自行车的受害人许某碰撞,造成许某重伤。事故发生后,周某不但不积极救助受害人,反而因害怕承担救助被害人的医药费及被追究刑事责任,将许某带离事故现场,放在数十米外公路下面的涵洞口下水沟隐藏并逃离现场。惊慌失措的周某打了电话向妻子求助。周某妻子及亲属赶到现场后报案,经查找才发现受害人。经法医鉴定,周某车祸导致许某颅脑损伤、脾脏粉碎性破裂、后腹膜巨大血肿等引起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及大失血是造成许某死亡的主要原因,溺水是加速其死亡的次要原因。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致使被害人处于无法获得救助的境遇而导致死亡,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故意,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作者:李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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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李秀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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