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吴涛刘明记者蔡早勤)为讨男友欢心,不惜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单位巨额公款。更为荒唐的是,发现男友另有“新欢”之后,再次挪用公款为男友支付巨额“分手费”。痴心女出纳与其男友双双获刑11年。昨日,汉江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去年7月,天门市汉江航道管理段到银行查询该单位女出纳熊某经手的相关银行账户时,发现账上余额只有800多元,在单位领导一再追问下,熊某交代了挪用公款的部分事实。
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熊某将其保管的汉江航道管理段的10万元挪出,用于男友孟某办公司,至今未归还。之后熊某发现孟某又交一个新女友,便要求孟某与对方断绝往来。男友则称对方索要20万元“分手费”,指使熊某挪用公款。熊再次将其保管20万元公款从银行取出交给孟某。孟将该款挥霍一空。案发后,熊某归还2万元。
法院认为,熊某挪用公款供孟某使用,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孟某与熊某共谋,指使并参与取得挪用的公款,应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故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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