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专职驾驶员刘辉醉酒后驾车,致两人死亡的交通肇事案昨日在大理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同时将刘辉、大理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大理支公司一并告上法庭。
2月4日21时55分许,大理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工勤人员、专职驾驶员刘辉驾驶云L87757牌号“猎豹”小型普通客车沿大理市苍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下关美登酒店门口路段时,所驾驶车辆前部与横过道路的行人张军、李逢江相撞,造成张军当场死亡,李逢江经送大理州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后经交警委托相关部门检测,刘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312.15mg/ml,系醉酒驾车;肇事时的行车速度为59公里/小时(该路段限速40公里),为超速行驶。大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一大队认定:刘辉醉酒后超速行驶,负该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张军、李逢江负次要责任。
5月27日,大理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刘辉因涉嫌交通事故罪被大理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事发当天,驾驶员刘辉与朋友在酒吧喝茶后,将朋友送回家中,在返回单位途中,恰遇一前一后奔跑着横穿道路的张军、李逢江。当时因该条街道正在进行路灯线路检修,没有路灯,刘辉打着近光灯照明。看到张军、李逢江在前方大约25米的距离横穿道路时,刘辉立即采取了制动措施,但车子没能停下来。而张军、李逢江两人横穿道路的位置,也距人行横道线大约100米。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军及李逢江的亲属认为:该肇事者所属单位为大理经****管委会,刘辉当天驾驶该车执行单位任务后在返回单位途中肇事,肇事时该车在保险期内,所投保保险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大理支公司。因此将大理经****管委会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大理支公司也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刘辉赔偿张军、李逢江死亡赔偿金50余万元。以上款项附带民事诉讼第三人保险公司在应理赔的保险费中向原告支付,其余部分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大理经****管委会与刘辉按连带责任向原告赔偿。
大理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认为肇事者刘辉醉酒驾车是其个人行为,大理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依法不负责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大理支公司认为:肇事者是醉酒后驾车,不在理赔范围,不应负有赔偿责任。鉴于肇事者刘辉是一名孤儿,尚未成家,没有赔偿能力,大理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愿意协助其承担赔偿义务。
庭审当天,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法庭主持调解未果。法庭宣布该案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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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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