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州5月26日电(记者詹奕嘉 赖雨晨)广州市海珠区法院26日对广受关注的“广州公交爆炸案”进行公开宣判。在经过两轮法庭辩论之后,去年8月21日在公交车上放置爆炸装置的黄新被判爆炸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6年。
据公诉方广州市海珠区检察院介绍,2008年8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黄新因诸事不顺,对社会不满,为要求广州某报社透露六合彩特码,将一个带定时器的爆炸装置放入一辆车牌号码为粤A517788的125路公共汽车的左后轮处座位上。当天16时许,当这辆公交车行驶至广州市海珠区燕翔路段时,爆炸装置发生爆炸,车板被炸开一个23×12厘米的洞,车上司机及唯一乘客并无受伤。8月22日7时许,被告黄新被公安人员抓获。
庭审法官宣判时说,黄新因个人原因,为泄私愤,以爆炸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危及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及财产的安全,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已构成爆炸罪,依法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黄新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扣押的疑似爆炸装置等物品均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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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李秀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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