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今天上午对一起乘客状告公交公司的案件进行宣判,北京的范女士2007年5月12日晚,乘坐731路公交车前往定福庄,由于车上乘客较多,只能挤在车前门处。当车辆行驶到高井站时,在司售人员没有报站、提醒、疏导乘客的情况下,前门突然打开,瞬间将她摔出车外,造成右股骨颈骨骨折,司法鉴定7级伤残,今年4月因病情发展又做了右人工全髋置换手术,范女士状告公交公司索赔48万,她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中国之声马上连线主审法官吴岩。
中国之声:一审判决是否支持了范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是基于怎样的法律依据?
吴岩:判决的主要依据是民法通则119条和合同法301条的相关规定,最终判决支持了范秀华的索赔总共大概是20万多一些,不到21万。
中国之声:他原来的诉讼请求是48万,现在是21万多一点。
吴岩:主要是后期的主张治疗费20多万元因为还没有发生还没有提供相关的医院的证明。
中国之声:涉及到公共汽车伤害的起诉案件之前也发生了一些,综合起来看,这类纠纷都有哪些共同的特点?
吴岩:我们发现一些是在管理上有一些问题,比如说在人流量较大的车站,乘客在车还没有停稳的情况下,急于登车会造成一些伤害,还有人员比较拥挤的情况下,车辆的司售人员开关车门时容易发生被车门挤压或者被甩开的情况。还有就是司机驾驶技术不强,经常急刹车、急启动。
中国之声:我们知道今天上午朝阳法院还就这个案件向公交公司发送了司法建议,这个建议都包括哪些内容给我们介绍一下。
吴岩:针对我们调研中发现的问题我们提出了三点建议,第一个是在公交总站或者是人流量较大的车站,一定要加强管理发挥引导人的作用,引导乘客按顺序上下车,第二是在上下班高峰时段根据能力适当增加运力,同时也应加强对乘客的疏导、提醒,比如说在开关车门的时候,多提醒乘客注意一些,避免因为人员的拥堵而造成事故,第三点就是要制定相应的制度规范,同时加强对输送人员,尤其是司机的公众责任意识,安全驾驶意识,避免因司机出现疏忽大意或违反交通规则而产生的事故,这样不但能给乘客带来出行安全,对公交公司也是一个保证。
中国之声:谢谢您的介绍,就您刚才提的建议,再次提醒公交公司的相关人员一定要注意相关事项把工作做到位,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谢谢您再见。
责编:李秀伟
留言要注意语言文明,此间评论仅代表个人看法 查看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