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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邓玉娇案和飙车案看舆论监督的逼上梁山

 

CCTV.com  2009年05月20日 10:26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国际在线专稿   

  作者:林大手

    女服务员邓玉娇

    在过马路的谭卓被从斑马线上撞飞到多米之外

    18日下午,湖北巴东公安局就“女服务员刺死官员”事件发布通告。通告称,公安局现已经以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对其立案侦查。邓玉娇因随身携带治疗抑郁症药物,已被送往医疗机构检查鉴定。(5月19日中新网)

    最近两个热点,杭州“富二代市区飙车撞人致死案”,湖北“女服务员刺死官员案”,几乎引爆舆论。分析这两个热点的相同和不同之处,颇耐人寻味:

    1、舆论都给予了极大关注,关注点是办案公平;2、办案警方都强调会客观公正办案;3、两个案子都得到上级领导“秉公办理”的要求,杭州市长做了批示,而巴东县主要领导逐一做出要求;4、鉴于杭州警方“70码”的草率结论,巴东警方在通报案情时,特意声明“鉴于本案未侦查终结,此情况通报的内容尚不能作为公安机关的最终认定结论”。

    两起公共事件,只因为有富二代和官员涉案,舆论就抱有强烈的质疑,担心办案不公;而“秉公办案”原本是常识,却需要警方反复重申和上级领导的批示要求——这即便是对舆论的回应和保证,也需要深刻反思:舆论为什么对“秉公办案”如此敏感和怀疑。

    在“飙车案”中,杭州警方最初“肇事车辆70码”的结论招致公众炮轰,并导致事态进一步升级;巴东警方汲取“70码”的教训,在通报案情时特意声明“不是最终结论”,这种“留有余地”显然是为了避免在舆论的包围中因稍有不慎而陷入尴尬之地。

    无论是办案警方重申和上级领导要求“秉公办案”,还是巴东警方汲取杭州警方“70码”教训给自己留有余地,在这两起公共事件的处理与监督上,出现在台面上的监督和被监督双方仅仅是舆论和警方。舆论监督是必要的,但在案件的办理上,舆论监督过线,就会走向舆论审判。一个事实是,远离案情核心的舆论分析,肯定不如办案警方的真实调查。对一些复杂的案件,舆论分析往往会粗枝大叶,凭借推理和想象(因无法触及案情核心)得出结论。

    比如,当邓玉娇被做抑郁症检查时,有媒体发表《女工受辱自卫,关抑郁症何事?》的社论,而舆论也推测巴东警方以“精神病”为由免除邓玉娇的“责任”——这样也保住了对女服务员提出不正当要求的官员体面。舆论的这些推测在逻辑上无疑都是“合理”的,但问题是,如果巴东警方“侦技人员发现邓玉娇随身携带的包内有治疗抑郁症的药物”的内容属实,警方“结合调查情况,已决定将邓送往相关医疗机构检查鉴定”也没什么不妥。

    但我们能批评舆论监督的越位吗?不能。在我看来,舆论对一些公共事件的强烈关注,有点逼上梁山的味道。谁逼的呢?1、前面已经说了,舆论担心案子处理不公,是因为现实中存在不公现象;2、其他监督主体的缺位,让舆论承担了超过其监督范围的内容。

    试想,如果一个不受外界任何力量干扰、一直以来都是秉公办案的公共机关形象,舆论有必要担心吗?再试想,如果有一个横向的、制度化的、有效而不失灵的监督机构,舆论监督有必要突破自己的范围,单枪匹马,冒着舆论审判的风险冲锋陷阵吗?回答好这两个问题,再遇到类似杭州“飙车案”、湖北“邓玉娇案”这样的公共事件,舆论就可以静候公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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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李秀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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