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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工“黄金案”牵出十点疑问

 

CCTV.com  2009年05月18日 15:09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羊城晚报  

  疑问4

  这与“秘密窃取纸箱”有无出入?

  梁丽扯着嗓门告诉工友自己捡到了个纸箱

  这与“秘密窃取纸箱”有无出入?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梁丽在“捡”到纸箱之后,兴奋不已地告诉了工友,工友杨德英称,“她当时扯着嗓门喊,老曹老曹,我捡了个东西,很多人都听见了”。就在厕所门口的杨德英当时甚至认为梁丽有些嗓门太大。这是不是与警方描述的梁丽秘密盗取纸箱有出入呢?

  律师李建华认为,那只能算是梁丽向工友介绍情况,在没发现包装物是黄金时,作为清洁工人,捡到东西还不清楚内容物,好奇心使然,和其他工友说符合清洁工的生活情况,不能认为是秘密窃取,反而应认为其心胸坦荡,是公开获取。

  但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专业委员会律师蔡华认为,纸箱是放在行李车上,一般意义上理解,放置于行李车上不能等同于放在垃圾箱里,纸箱等同于失主的“暂放物”,而非“遗忘物”。“如果梁丽不想占有小纸箱,为何将其从行李车上拎到清洁工具车上后,又放到了洗手间?为何没将其交给班组长?为何没有进行广播招领启事?为何将其带回家?为何没有当作垃圾处理掉?”蔡华分析说,梁丽跟同事说捡到小纸箱,可能是为了掩饰一旦有人找过来时不至于丢脸面。“只要失主不知道,没对失主说,窃取就可能存在,符合秘密窃取行为。”

  疑问5

  是拾金而昧还是非法侵占?

  哪种拾金而昧是错误哪种要追究刑事责任,无一个规范的法律条款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梁丽捡到纸箱的行动轨迹是,一开始是“告诉老曹不要动,等人家找来了还给人家”,到后来的被老曹拉到一边说小话,然后不语,然后是再让同事韩英拿着部分金饰去鉴定,最后是将装有金饰的纸箱带回家,梁丽的行为如何界定?是拾金而昧还是非法侵占?

  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陈正沓认为:机场清洁公司可能有这样的规定,即对“捡拾”乘客遗忘的物品不得私藏私吞和必须交相关管理部门处理,但即使没有强制归还的规定,“捡拾”遗忘物也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也应归还失主。

  李建华律师认为,拾金而昧最多出现在民法中,多数为不当得利,一般只追究其民事责任。“梁丽拾金而昧要追究刑事责任,到底哪种拾金而昧是错误,哪种要追究刑事责任?并没有一个规范的法律条款。”律师李建华认为,刑事、民事在该问题上责任划分不明显,导致拾金而昧不追究民事责任,却要承担处罚更严重的刑事责任,这一问题也反映了目前法律设计的不足。

  疑问6

  若非黄金饰品案件如何判断?

  梁丽不可能预见纸箱内为黄金饰品

  若非黄金饰品案件如何判断?

  梁丽不可能预见纸箱内为黄金饰品,即使在同事告知和首饰店卖的一样后,梁丽仍不相信里面为真金,而是工艺品或仿真物品。

  李建华律师表示,纸箱物品的价值对定罪影响很大。即使梁丽明确要偷纸箱,如果不够2000元(法律规定500-2000元的标准,各地因消费水平不一,深圳的标准为2000元),最多对梁丽实施罚款、拘留或警告的治安处罚。

  疑问7

  物主保管不善有无过失?

  将贵重物品放在离自己22米远的地方,丢失后未能在第一时间发布寻物启事

  物主保管不善有无过失?

  昨日,记者再次来到物主所在企业———东莞市厚街镇永泰路金龙珠宝公司,公司相关人员再次以周日休息为由拒绝记者采访。事实上,作为案件的另一方,金龙珠宝公司及其当事人,一直未公开当时机场情形,这让梁丽案更加扑朔迷离。

  拿着如此贵重的物品,放于不起眼小纸箱内,在办理其他咨询业务时,将其放置于离他22米远的19号柜台处。并且丢失后没能在第一时间通过机场的广播系统等发布寻物启事,而直接和警方报警,失主是不是有过失?

  “在刑事案件中,定罪量刑会考虑被侵害人有无过错。本案中,失主王腾业代公司行使保管黄金权,不仅使其脱离了控制范围,还未能在第一时间找出,其过失很明显”,李建华律师如是说。

  徐德军律师也认为失主保管不善,存在重大过失。

责编:李秀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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