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云南网-春城晚报报道,昨天,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原副州长、云南省农垦集团原副总经理查克受贿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查克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查克现年50岁,哈尼族,中专文化。本案于今年4月15日第一次开庭审理时,面对公诉机关共15项、财物价值超过400万元的受贿指控,查克供认不讳,并3次当庭忏悔,希望给他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昨天上午,多家媒体记者和被告人的部分家属到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旁听判决。记者看到查克被带进法庭中,表情镇定。当法官宣读完判决书之后,查克被法警带离法庭,从家属旁走过时,他稍作停留,露出笑容说了几句话后被带离,家属们看着他的背影感叹不已。
指控:10年间多次受贿
查克,男,生于1959年,景洪市人,曾任西双版纳州副州长、云南省农垦集团副总经理。据介绍,今年3月24日,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向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查克犯受贿罪。3月29日立案后,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4月15日进行了公开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从1999年到2008年6月,查克在任西双版纳州副州长、云南省农垦集团副总经理期间,利用其分管土地、交通、电力、水利、环保等部门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贿送的人民币393.7万元,美元1万、港币5万和价值2.3万元的物品。
公诉机关认为查克构成受贿罪,但同时具有自首情节。
辩护:14项指控定性不准
庭审中,被告人查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其辩护律师则认为起诉书指控的15项事实,除第一项外,其他14项指控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因为大部分行贿人送钱的目的是为了搞好关系和协调关系,或者是逢年过节时的相互探访,在大多情况下,被告人查克没有利用职务便利,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具备构成受贿罪的主体资格和客观方面要件。
除此之外,辩护律师还认为,被告人查克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如实交代检察机关已经掌握和尚未掌握的收受他人受贿的犯罪事实,同时向检察机关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主动提出退还剩余非法所得,且属于初犯、偶犯。请求法庭只认定第一项指控构成受贿罪,并给予从轻、将轻处罚。
法院:除了受贿还索贿
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查克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以及职务上所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和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查克在刑侦机关未采取强制措施前,如实交代全部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其受贿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并有索贿行为,依法应从重处罚。
由于受贿罪的特殊性,被告人交代犯罪事实必然涉及行贿人等相关涉案人员,因此,被告人查克的辩护人认为被告有立功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同时对其提出被告人没有利用职务便利、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辩护意见,因与查证的事实不符,亦不予采纳。
判决:无期徒刑没收财产
昨日上午,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判决:
被告人查克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涉案扣押的受贿赃款2729467元(其中公诉机关扣押2229467元,被告人查克亲属退交50万元)、赃物尼康相机1部、诺基亚E90手机1部、欧米茄手表1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1207533元、美元1万元、港币5万元,上缴国库。
相关链接:
责编:程冲
留言要注意语言文明,此间评论仅代表个人看法 查看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