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秋实)乘客在公交车上被打后,公交司机不但没及时报警,还开门放走了打人者。事发后,被打的方女士将该司机所属的公交公司告上法院。记者昨天获悉,认定其未能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房山法院判决该公交公司赔偿方女士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600余元。
方女士称,事发那天她正乘坐公交车回家。因车辆紧急刹车,她撞到了身边的另外两个妇女,双方发生口角。随后,那两个妇女打电话叫来一男子助阵。该男子上车后将方女士打伤。此时,车上的司机、售票员等人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并开门将打人男子放走,致使公安机关一直查找不到打人者。
方女士认为,她和公交公司之间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交公司有保证乘客人身财产不受侵害并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所以应当对她受到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为此,方女士向公交公司索赔医疗费、交通费等1600余元各种损失。
被告的公交公司辩解称,客运公司对乘客承担的是安全保障义务,只有存在过错时才承担责任。方女士身体受到损害,是被他人殴打所致,其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定,作为承运人,公交公司应当安全地将方女士运送到目的地,其未能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方女士身体受到伤害,应承担未能将方女士安全送达目的地的违约责任。据此,该院判决公交公司赔偿方女士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经济损失6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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