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4月22日报道出租车司机与乘客发生口角,持刀扎伤乘客致其死亡。一审和二审法院均判决司机赔偿,但死者父母要求出租公司也要承担责任。昨日,北京高院开庭审理此案。
出租车公司
伤人不属职务范围
一审和二审的判决书显示,2006年3月,琚某乘坐信发公司的出租车时,与司机韩某发生纠纷,韩某持刀刺中琚某,后琚某死亡,其父母诉韩某和信发公司。
琚某父母认为,琚某与信发公司有客运合同,信发公司对雇员不进行职业教育,疏于管理。他们要求韩某和信发公司连带赔偿。
信发公司认为,事发原因是琚某酒后乘车,韩某拒载,双方没有形成客运关系。韩某持刀伤人,不是公司授权,公司不应赔偿。
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韩某持刀伤人不是依公司指示,与履行职务没有联系,不属从事雇佣活动范围。因此判决韩某赔偿60余万元,信发公司没有责任。韩某以故意伤害罪获刑13年。
北京高院
不赔偿判决有误
二审之后,琚某父母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其代理律师认为,韩某与琚某的纠纷,是因为搭乘和拒载产生,并且发生在出租车内,是因韩某的运营活动引发的。
该律师认为,信发公司作为韩某的雇主,应该承担责任,并不是只有信发公司授权伤人才承担责任。如果信发公司授权伤人,就不仅是担责问题,还是刑事共犯。
北京高院认为,一审和二审的判决有误,决定提审。
昨天下午,北京高院开庭时,信发公司的说法与此前审理相同,认为韩某是个人行为,公司不应担责。
此案未当庭宣判。
责编: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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