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蕾 通讯员王喆)记者上午从朝阳法院获悉,患者梁先生因医患纠纷拒付高额医疗费被民航总医院告上法院后,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梁先生分期支付医疗费共计10万余元。由于梁先生到期未履行判决,民航总医院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04年8月23日至2005年4月19日在民航总医院住院期间,梁先生只交纳过5000元押金,余款2.4万余元未付。因发生医患纠纷,2005年4月18日,民航总医院与梁先生签订《协议书》,约定由民航总医院暂为梁先生垫付前去北京骨髓炎医院基本医疗费用3万元整,若超过3万元,另行协议;如最后经正当途径确认“医疗事故”不成立,梁先生负责返还3万元。其后,民航总医院为梁先生垫付了北京骨髓炎医院医疗费7.5万余元。但梁先生以民航总医院治疗存在过错导致其伤残为由至今拒绝支付医疗费共计10.2万余元。
2006年8月,梁先生起诉民航总医院,要求赔偿。该案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委托北京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果为:医院在诊断和手术准备、时机及方式选择上均正确,不属于医疗事故。
2007年底,民航总医院又将梁先生告上法院,索要拖欠的医疗费用。去年6月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医院在首次诊疗过程中未充分告知,此项履行瑕疵不能成为梁先生拒绝支付二次治疗医疗费的合理抗辩理由,法院判令梁先生分期支付民航总医院医疗费用。
责编:李秀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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